您现在的位置: 蓝之韵 >> 论文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论文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首次不罚”是行政不作为           ★★★★
“首次不罚”是行政不作为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杭州市物价局近日宣布,于3月底起在全市范围内展开的商品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将采取“首次不罚”制度。这一监管市场商品价格的新措施尚未实施,就遭到了不少市民的质疑, 有关法律界人士也认为,作为执法主体的物价局,如果查到某商家有明显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仅因其是第一次就采取“首次不罚”的做法,那么物价局本身就违法了。 (据3月27日 新华网报道 )

  所谓“首次不罚”制度,根据杭州市物价局相关人员的解释,就是对违反价格法关于商品明码标价规定的经营者,在物价部门第一次检查发现时,不直接罚款,而是先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并帮助经营者健全包括明码标价管理在内的价格管理制度,提高其诚信经营意识,体现监管整治的人性化,同时对于那些再犯而受到处罚的经营者来说,也会心服口服。与质疑观点不同的是,当地的商家业主对这项制度表现出了积极的支持。

  质疑也好,支持也好,不同的利益期待或许注定会有不同的态度。但从法律视角进行审视还是十分有必要的,毕竟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是执法,前提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经营行为,法律规定了三种后果,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责令改正是一种强制纠正,是让不合法的经营状态转变或恢复到合法的经营状态,这与“首次不罚”的目的一致。因此可以说,“首次不罚”制度中所采用的执法方式,法律上的依据只能是“责令改正”。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在这里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是针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一系列执法措施,除了罚款是“可以”,即这项处罚措施具有选择性外,责令改正和没收违法所得都没有可商量的余地,必须执行。

  既然不标明价格是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那么经营者销售未标明价格商品的“所得”(销售利润)当然也就是“违法所得”,依法属于应没收的范围,物价部门只责令改正而对违法所得不予没收,显然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属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良好的动机必须以合法的方式去实现,法律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执法内容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物价部门只能依法行事,而不能依自己的主观愿望擅自改变执法要求。如果“首次不罚”仅指“不罚款”,尚说得通,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或“必须”。但从杭州市物价局相关人员的解释来看,“首次不罚”同时也排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这样无形中就使所有“首次”背后的违法所得变成了合法所得,而且理由仅仅是“首次”。

  “首次不罚”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法律规定的是“可以”罚还是“应当”或“必须”罚,也在于是依法可以“不罚”还是依执法主体的意志可以“不罚”。把握这两个标准,对“首次不罚”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也就不是什么难事。
“首次不罚”是行政不作为一文由蓝之韵www.21blue.com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1]

论文(www.21blue.com)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 关 文 章
  • 论溢油鉴定在海事行政执…

  •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

  • 议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承…

  • 浅谈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

  • 行政许可权初探

  • 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

  •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

  • 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程序…

  •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