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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急需细化 行政复议工作规定提交审议           ★★★★
行政复议法规急需细化 行政复议工作规定提交审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昨日(5月26日),省政府将《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就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问题作出界定。

  据悉,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后,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大幅增加,2000年广东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348宗,比1999年增长196%.2001年全省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13宗,又比上年增长22%.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种类包括维持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撤销或者撤销并责令重作决定、确认违法或者确认违法并责令重作决定。但在办案中,上述种类不能满足各种各样案件的需要,如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对标的没有争议资格的(即当事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的),又如不服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经审查认定不作为合法的,这些情形下《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决定种类均不适用,因此,《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参照有关规定和做法,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结案方式。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在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分二款规定,第一款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以法律文书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分四种送达形式予以界定,即:当场送达、直接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第二款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的界定,即:“《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所列情形中,行政机关不作答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答复期限届满的次日为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答复期限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60日届满的次日为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

  南方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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