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世纪呼唤监狱体制改革新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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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总之,行刑活动自无定制开始,经过长期的演化,通过不断立法,现在正朝着全球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二)从行刑封闭到行刑社会化
人类最初发明监狱的目的就是为了将侵害社会的罪犯“关”起来,使之与社会隔离。这既是为了避免罪犯再次危害社会,也是为了剥夺他们的自由,以示惩罚。因此,监狱内的活动都是以更好地“隔离”和“剥夺自由”为宗旨进行,封闭地行刑也就不足为奇了。行刑封闭化是“报应”和“剥夺”两种刑罚理论的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矫正”和“再社会化”等各种刑罚理论中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行刑的目的从“剥夺”“隔离”转向使罪犯再社会化,经过受刑之后成为合格的公民社会,行刑活动的追求从消极地破坏罪犯的“犯罪人格”转到积极地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欲使罪犯重新适应社会,就必须改变行刑封闭化倾向,使罪犯尽可能多接触社会,使社会最大程度地参与行刑活动,使行刑运动与社会的发展同步进行。否则,将罪犯与社会隔离的程度越严,与社会隔离的时间越长,罪犯越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使罪犯通过受刑而作为合格公民回归社会的追求就会落空。
关于行刑社会化的体现,首先是各国均制定并大量适用社区刑罚,使罪犯在社会上接受矫正,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在美、日等酉方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处于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刑之中的罪犯数量是处于监禁中的罪犯数量的数倍之多。社区刑罚或称监禁替代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缓刑、社区服役、强制定期参加各种治疗、间歇服刑、赔偿等。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比较缓慢。
其次,各国均通过假释、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开放式处遇等形式尽力将已经被监禁的罪犯从监狱转置社会上改造,以使罪犯与外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为使罪犯复归社会做准备。
其三,通过接见、通讯、接触新闻媒体和到社会上参观等形式,使罪犯保持与社会的接触,赶上外界社会发展的步伐。
最后,各国均推动社会参与矫正事业,因为罪犯来自社会,而且最终还要回到社会中去,所以社会对罪犯的理解、宽容、接纳和帮助对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是至关重要的。国外由各种各样的监狱视察委员会、社区领袖、宗教领袖及更生保护组织参与对在押犯的矫正。我们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展了社会与劳改机关签订帮教协议的活动,从政府机构到罪犯家庭都积极参与罪犯的改造。有些地区协议签订率送到了百分之百。这一活动对于提高改造质量,增强行刑效果,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从行刑简单化到行刑科学化
从历史上看,人类发明刑罚的原始目的只是为了惩罚罪犯和恐吓他人,因此行刑活动十分简单,死刑罪犯杀掉而已,徒刑罪犯简单关押于监狱罢了。后来,对徒刑罪犯除了关押,还加以强迫劳役。行刑活动是最简单的劳动,行刑人员是最低下的简单劳动者。这种简单的行刑传统一直延续到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人类进入19世纪之后,刑罚哲学发生了革命。人类认识到罪犯也是社会的一员,他在受刑之后最终还要回到社会中来,只是简单地将他关押数年,他回到社会之后仍然还会侵害社会。因此,刑罚应以矫正罪犯,使其通过受刑作为合法公民回归社会为目的。行刑便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矫正犯罪人这一目的仅凭关押数年是难以实现的,相反必须在洞彻罪犯犯罪原因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科学的矫正活动才能实现。至此,矫正这一行业成了一门科学,矫正活动越来越深化。矫正职员也不再被认为是最低下的简单劳动者,而成为专业人员。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矫正“管理人员应该具有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和智力上的适当水平;就职前应在一般和特殊职责方面接受教训练,并必需通过理论和实际测验;就职后和在职期间,应该参加不时举办的在职训练班,以维持并提成他们的知识和专业能力。”并且,矫正“管理人员中应该尽可能设有足够人数的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工作人员、教员、职业技术教员等专家”(第47条和第49条)。
目前,行刑科学化的倾向日趋显著。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对未决犯判刑之前,法庭就委托缓刑官和社会工作者对罪犯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犯罪原因和个性特征等进行调查,写出量刑和行刑建议,罪犯被宣告刑罚之后,均由分类中心进行鉴别,进一步确定罪犯的个性特征,然后进行分类,提出矫正建议,送押各有关机构进行矫治。罪犯被送到矫正机构之后,被分类关押。一个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定期分析罪犯的改善情况,制定新的对策,科学地进行矫正。我国行刑科学化的程度近年来也有了很大提高,全国监狱机关对罪犯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及个别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均有一定程度的深化。
历史的趋势是人类所不能改变的。人类所能做到的只是顺应其而进行改革以推动历史发展进程,或者是无视它或违背它而拒绝改革以延迟这一进程的步伐。
四、21世纪的监狱体制改革思考
我们已经进入新世纪,全国上下都在捋本部门、本系统的思路。在我们监狱系统,笔者认为在确定新世纪、尤其是开局几年的思路时,一定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属性的前提下,考虑到中国监狱运作的现状,顺应行刑的历史与发展的趋势,从以下几个大的方面着眼:
(一)改革监狱管理体制,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
我国现行的中央指导、省里管理的基本体制在过去的50年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逐渐显露出了一些负作用。例如,中央政府指导业务和省级政府管人两张皮,再加上少数地市政府也对部分地市监狱的人员直接管理,与监狱执行刑罚这一职能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不相适应,更重要的是因此而确立的省级财政提供监狱经费的监狱经费保障体制因各省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不同省的领导和财政部门对监狱的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而不能有效到位,保证监狱必需要的经费。因此,应当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直接管理监狱的国家局,撤销省级局并将其合并为地区分局。同时,通过将刑期在2年以下(包括2年)的犯人调整到看守所执行,来减少国家局直接管理的监狱的数量。当然,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论,短期徒刑从根本上就应当限制使用,而以其他刑罚手段代替。这种体制在国内外都可以找到依据。从国内的情况看,海关、税务、医药管理等许多系统都实行了这种垂直领导的体制,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比起这些行业来,执行刑罚这么严肃的国家专有权力和这么专业的工作更有理由搞垂直领导。在其他许多国家,除了在联邦制国家依照州刑法典判处的罪犯之外,均对关押根据联邦刑法判处罪犯的监狱实行联邦政府直接管理。
(二)改革经费保障体制,由中央财政直接提供
监狱经费不能有效足额到位已经成为制约监狱稳定、改革和发展的最为主要的因素之一,也是目前许多严重损害监狱形象事件发生的根源之一,甚至省政府财政部门不遵守监狱法有关经费保证的有关规定还常常被作为监狱系统内部发生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事件的根据。但是,许多省财政都已为解决本省的监狱经费尽到了最大的努力,我们许多省监狱管理部门的领导也都承认这一点,因为上述地区不平衡问题的存在,有些地区为监狱提供的经费已经在其省财政支出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而且增长的幅度也是很大的。邓小平同志曾经讲得很清楚,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一就是我们可以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好一个国家的监狱算不算大事呢?2000年国家财政税收已经达到了创纪录的12660亿元,而监狱经费依然还是这么紧张,并因此造成了许多问题。这其中固然有监狱系统内部管理不善方面的问题,但是国家是否也应当考虑从体制上给监狱系统松松绑呢?关键还在于如何认识监狱的地位问题。当然,自古以来就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监狱系统也存在着一个虽然常会哭而哭的艺术对头不对头的问题。按说从12660亿中拿出300来个亿来办一个拥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的监狱,不再让罪犯说“政府养不起我们就把我们放了算了”,应当不是特别大的问题。如果说军队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那么监狱则是“养兵千日,用兵一千个24小时”,特别是在和平时期,而且国际环境的和平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主流。前者的经费保障虽然也不是太充裕,但是也没有到监狱这种地步。
毋庸置疑,国家足额到位保障经费之后,对于国家保证的经费和监狱生产的“杂粮”也应当严格管理,进一步防止浪费和腐败现象,包括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改革监狱生产管理体制,调整产业结构
我国监狱生产的规模过大,行业繁多,产品丰富,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短缺经济条件下,对补充我国新的国民经济和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已经进入到市场经济并因此促动了“过剩经济”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潮流而且也被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之后,大规模发展监狱经济的时代应当已经过去了。因此,要对产业结构和产业规模进行宏观调整。对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的产业,如破坏环境、消耗资源型的产业,还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如信息产业、高科技产业、房地产业和服务产业等。均不适宜监狱企业发展,为什么呢?前一类产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要淘汰和限制的,监狱行业不能因为自己不太受国家行业管理和封闭生产的特殊地位来破坏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实。后一类产业的竞争特别激烈,监狱不具备竞争的优势。而且,从长远考虑,国家鼓励这些产业发展的初衷也绝不是鼓励监狱行业来发展它们。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监狱系统还有许多方面的体制需要改革,如法律体制改革和完善、干警队伍和工人队伍的改革与完善、监狱分类与罪犯与罪犯分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罪犯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与培训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但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在本文中就只能割舍了。一是这些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上述三个方面的更为宏观的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而是这些方面的体制中的每一个方面的改革与完善都需要专篇的论述;三是本文篇幅的限制。
(本文是根据笔者在中国监狱学会于2001年1月7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的“进入21世纪的中国监狱工作论坛”上的发言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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