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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呼唤监狱体制改革新思路           ★★★★
新世纪呼唤监狱体制改革新思路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毛泽东同志1962年3月22日在听取原公安部领导汇报时指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济上做许多文章。”(注:公安部十一局编:《劳改工作文件汇编》,1982年12月,第一册,第25页。)1964年4月12日,毛泽东在审阅公安部党组的有关报告后批示:“你看确有此事吧!有些人只爱物不爱人,只重生产,不重改造。把犯人当劳役,只有压服不行。”(注:公安部十一局编:《劳改工作文件汇编》,1982年12月,第一册,第57页。)1965年7月1日,毛泽东同志再次对劳改工作作出批示:“改造要紧,不要在经济上做文章,不要想从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要抓改造,让他们能寄点回家嘛。”(注:公安部十一局编:《劳改工作文件汇编》,1982年12月,第一册,第63页。)同年8月8日,毛泽东同志在《接见几内亚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代表团、几内亚检察总长及夫人的谈话》中再次指出:“我们有些干部不懂得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要把劳动和生产放在第一位。不要赚犯人的钱。”(注:公安部十一局编:《劳改工作文件汇编》,1982年12月,第一册,第64页。)。

    刘少奇同志早在1950年10月中央决定组织罪犯劳动生产之前就指出:“花点本钱也划得来,抢的吃、偷的吃还不都是老百姓的,并且具有破坏性,搞生产要花点本钱,国家也可以出一些钱。”1956年5月,刘少奇在谈到劳改检察工作时指示:“对犯人生活要搞好一点,劳动要少一点,没有这个条件也是改造不好的。”(注:

    公安部十一局编:《劳改工作文件汇编》,1982年12月,第一册,第47页。)1962年4月28日,刘少奇同志再次对劳改生产状况提出严厉批评:“这几年不是改造第一,而是生产第一,搞奴隶劳动,越搞越坏,对立情绪很厉害,生产也没有搞好。”“劳改生产,国家不打主意,自己独立核算,不足的补贴一些,以改造为主。”(注:公安部十一局编:《劳改工作文件汇编》,1982年12月,第一册,第47页。)

    周恩来同志1956年7月15日在《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长联席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劳改的目的,是要把犯人改为新人,政治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是第一,使他觉悟,劳动是增强他的劳动观点,而不是从犯人身上生产出来的利润办更多的工厂,这还是第二。如果倾向第二种,是有毛病的,结果:忽视政治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会使犯人劳动过度,这就不是人道主义。你第一不加强政治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他将来不能成为新人,劳动的结果对新政权更加不满,那怎么能改造他呢?刑满以后他还是不满,出来后又犯法,结果还是关起来,……。”(注:公安部十一局编:《劳改工作文件汇编》,1982年12月,第一册,第23页。)

    颇为令人叹息的是,尽管我们监狱系统从上到下尊重罪犯权利的意识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革命前辈们不断批评的劳改系统打罪犯主意,做经济文章的现象并没有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及社会方面的巨大进步而消除或者减少,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随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观念和管理机制的引入而加剧了。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犯人超时劳动的情况则更具有普遍性了。在个别地区,甚至连作为国家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狱的形象也顾不上了。有的监狱为了挣到钱,监狱的领导不得不向一些私企老板磕头作揖。有的地区,罪犯在省会城市搞一些不知被转包了几道手的基建工程,我们监狱的女干警在街头支起炉灶,穿起围裙,为犯人们现场做饭,我们搞了50年的监狱又回到了50年前中央决定开始组织劳改犯人进行生产的阶段了,所不同的是,那时这种景象只能在远离大中城市、甚至边远地区的尚未开发的处女田里可以见到,而现在却在省会城市也屡见不鲜了。

    如果这种局面不改变,那就真要像刘少奇同志所说的,越改造越坏了。结果也真要像周恩来同志所说的,刑满以后他还是不满,出来后又犯法,结果还是关起来。原因在于,首先,这种状况之下的劳动会使罪犯从根本上丧失对党和政府自新中国监狱制度建立以来就一贯倡导和极力推行的“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政策的信念。言行不一是当前官场上的一种常见祸患,唱高调干俗事是国人普遍非常厌烦的。罪犯也是人,将他们关在监狱里可以剥夺他们的自由,但是不能桎梏他们的思维。而且,联系到他们犯罪的原因,本来许多人骨子里就存在着对官方的不满、对官员的不满、对涉及个人的政策的不满、对社会和民风的不满。刘少奇同志所预言的“越改造越坏了”的结果和周恩来同志料到的恶性循环的出现,就不足为奇了。其次,久而久之,连我们自己的干警也会对这一政策产生怀疑。如果搞一次匿名问卷调查,真正相信我们的监狱系统在奉行“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干警的数量不知道会占多大比例。再次,这种形式的劳动组织和管理方式也会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起到降低监狱干警素质的副作用。我们的干警从一定程度上说,已经被降到了农村生产队长和工厂班组长的角色,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已经成了规律。哪里还有时间,还有精力,还用得着提高素质呢?提高素质又有什么必要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监狱系统人才外流的原因之一,待遇过低、条件较差并不是监狱系统留不住人才的唯一原因。最后,这种劳动组织形式实际上也使得干警和罪犯投入到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改造、特别是有针对性的,也是最见实效的个别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上的时间和精力大打折扣了。在有些地区,甚至连集体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和分类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的场所都被生产现场挤占了。

    此外,监狱利用罪犯作为主要劳动力而组织的企业与社会上按照公司法组成的企业之间从表面上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正当竞争,尽管监狱企业内部存在着诸多鲜为该系统之外的人士所难以想象的沉重得难以与社会进行竞争的因素。我们要了从贴息贷款到税收返还等这样或那样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完全依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监狱产品还在市场上流通,这是属于一种不平等的竞争,也难怪上至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至普通黎民百姓都对监狱生产收入不能完全养活自己感到不能理解。而且,从全社会的角度看,监狱生产靠各种优惠政策而搞得规模越大,占的市场份额越多,挤占社会企业的市场份额也越大,造成社会上的就业岗位越少,因为在过剩经济情况下,市场份额毕竟是有限的。社会上失业人员增多,也同样会从另外一个角度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恐怕这也不是我们建立和发展监狱的初衷吧。

    (三)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全国各地监狱的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

    如果说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南北差异上,那么我国则主要表现在东西部的差异上。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导致全国各地监狱的发展水平、尤其是经费保障和生产效益上的极不平衡。

    东南沿海地区的监狱与中西部监狱相比,从监狱的设施、干警的收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犯人的衣食及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娱乐条件等,都有很大的差距。这几个方面的差距又间接造成了管理和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水平方面的差异。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而且,在同一省份内部,不同监狱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1996年,司法部曾经就监狱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过专门的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同一省内一个城市监狱因要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而要推倒重建的罪犯监舍楼,比另外一个农业监狱女犯居住的监舍的条件不知要强多少倍。

    三、行刑的历史发展与未来趋向

    行刑,从刑罚产生至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与演化过程,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从行刑无定制到行刑标准化、从行刑封闭化和行刑社会化、从行刑简单化到行刑科学化。

    (一)从行刑无定制到行刑标准化

    刑罚最初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人,使其产生痛苦,并借以恐吓他人。因此,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行刑过程便是依据这一朴素观念对受刑人制造痛苦的过程,通过行刑给受刑人造成的痛苦越大,似乎越接近刑罚的目的。法律对行刑没有明确的规定,行刑主体和具体的行刑人员在行刑活动中的任意性很大。就拿死刑的执行来说,在古代中国就有斩、戳、殊、殆、酪、炮烙、剜心、焚、辜、磐等十数种,甚至数十种残酷方法。

    (注:李云龙、沈德咏:《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第一章。)对自由刑的执行,也以最大限度的剥夺受刑人的自由,甚至以折磨犯罪人为宗旨,法律没有规定受刑人的待遇以及行刑机构的行为规范。中国直到清末,“人犯入狱后所受苦辱惨不忍言,轻则‘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重则木笼、大镣、重枷交相使用。”(注: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一版,第20 4页。)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法制逐步得到加强。人类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大部分国家不再对行刑的任意性和残酷性听之任之,纷纷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在我国,汉代的《九章律》中开始设置“囚”篇,其中体现了汉高祖刘邦的“恤刑悯囚”思想,但是并没有关于狱政管理的具体规定。后世的宋、明各代也都制定过简单的监狱法令,但均包含在综合法典中,未独立成法。清末,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案》才制定出来,但是并没有颁布实行。(注: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一版,第174页。)北洋军阀政府时期颁行了《中华民国监狱规则》,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了《监狱行刑法》。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对自由刑的执行作出了原则规定。

    1982年,当时的劳动改造主管部门公安部又颁行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于行刑的具体操作进一步做了规范。1994年12月29日,新中国的第一部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才颁布,尽管迟了一些,但也是向行刑标准化迈进的一大步。

    目前,国际社会对行刑问题也一直比较重视,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行刑的国际公约和准则,使行刑活动朝着国际标准化方向发展。关于死刑的执行,联合国于1984年通过了《关于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规则》,规定在执行死刑时尽可能减轻给罪犯造成的痛苦。关于监禁刑的执行,联合国先是于1957年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具体规定了罪犯在各方面的最低限度待遇标准和行刑人员的行为准则,并要求各缔约国严格遵守。1975年,联合国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直言》,要求每一个成员国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本国对罪犯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19 90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对少年犯的监禁、矫正和待遇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专门规定。关于非监禁刑的执行,联合国于1990年通过了《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非监禁刑的执行活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联合国及其地区性组织还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审查前述联合国规则在各成员国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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