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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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侦察中的虚实,是指对立双方有无、强弱、优劣等客观情况。虚实结合,诱敌上当是隐蔽自己、暴露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战术。其基本做法:
一是以虚为实,就是侦察主体将自己之虚示之为实。比如,自己并不掌握什么证据,或虽掌握了一点证明,但很不充分,却故意做出己掌握大量真凭实据的姿态;侦察力量明明很不充足,却故意显示警力不少,以弱示强,迷惑犯罪分子。在侦察处于不利情况时,仍保持镇静,或故意虚张声势,或明为进攻,假意跃跃欲试,却暗中撤兵,暂时收缩力量,待机再战。
二是以实为虚,就是侦察主体将自己之实示之为虚。比如,自己已掌握了充分证据,犯罪分子执迷不悟,本可主动出击,却按兵不动,麻痹对方,使其误以为不掌握证据,任其充分表演,自我暴露,待时机成熟,将其一网打尽。
三是虚虚实实,就是侦察主体在运用心理战术时,一虚再虚,一假再假,使犯罪分子产生错觉,误以为是虚幌一枪,搞吓人战术,因而不备不防,麻痹大意。然后,看准时机,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突然发起进攻,使犯罪分子陷入困境,迫其就范。
五、应变性原则
凡战术运用,最忌墨守陈规,一成不变。所以,自古以来的谋略家,无不讲究随机应变。孙子就说过“兵以诈立,以利动,以分合为变者也”。侦察心理战术的运用,同样要讲随机应变,否则,不可能发生应有的效力。正因如此,应变性原则在侦察心理战术原则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应变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应变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时,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机警灵活,随时作出正确的心理对策。案件侦察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需要侦察主体具有较强的快速反应能力,能够对种种偶发、随机和不稳定的因素作出决断,这样才能实施正确的心理战术,始终保持主动的态势,把握稍纵即逝的机会。
在进行心理战中坚持应变性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形势随时都可能出现新的变化,其中包括犯罪主体的变化、犯罪类型的变化、犯罪手段的变化、犯罪方法的变化和犯罪心理的变化等。心理战术是打击犯罪、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它只有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就必须坚持应变性原则。
第二,适应犯罪侦察的变化。犯罪侦察过程,是侦察主体和犯罪分子相互对抗、相互促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试图通过改变自己的行动,来扰乱对方的视线、心理和行为。侦察主体要在侦察中处于有利地位,必须在侦察的各个阶段,都以动态思维为灵魂,做到以动制动。心理战术是为侦破案件服务的,只有坚持应变性原则,才能发挥出应有的威力,否则,必然一事无成。
(二)应变性原则的要求
侦察主体在心理战术中坚持应变性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因时因地而变
运用心理战术,必须因时因地而变。侦察中的任何心理战术,都是从客观实际中概括总结出来的,而运用它又必须和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心理战术本身的作用。否则,很难获得成功。侦察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同一种心理战术,在此时此地运用获得了成功,而在彼时彼地运用却遭到了失败。原因就在于,前者做到了因时因地而变,后者则没有。因此,运用心理战术,必须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千万不可生搬硬套。做不到这一点,必然碰钉子,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因势因人而变
运用心理战术,还必须因势因人而变。犯罪案件形形色色,犯罪情节千差万别,犯罪分子各不相同,这就要求侦察主体必须针对它们不同的特点运用不同的心理战术,如果用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去硬套,是注定要失败的。侦察实践中还常有这样的情况,就是同一种心理战术,对此案此人运用非常成功,而对彼案彼人运用却遇到挫折。究其原因,就在于前者做到了因势因人而变,后者却没有。所以,运用心理战术,必须据势决策,因人而异,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威力,切忌千篇一律,凝固不变。
3.敌变我变
运用心理战术,更必须随着敌情的变化而变化。在侦察过程中,敌情是瞬息万变的,敌情变了,所用心理战术就应当随之改变,否则必然失去效力。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把敌情的变化搞清楚。任何敌情的变化都有端倪可察,有踪迹可寻。侦察主体应该练就渔夫知鱼情、猎手识兽踪那样的本领,能从蛛丝马迹中洞察到对方的变化,并运用相应的心理战术。如果对敌情的变化若明若暗,甚至不顾敌情的变化而固守老一套,必然导致侦察工作失败。要真正做到敌变我变,必须善于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能掌握敌情发展变化的规律性,预测各种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据此制定出正确的心理对策。如果能做到这些,对不管多么狡猾的犯罪分子,都能战而胜之,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然能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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