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蓝之韵 >> 论文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论文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
论侦察心理战术的基本原则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2.深入开展心理袭扰

    心理袭扰就是采取某种措施对犯罪分子的心理进行袭击和骚扰。它是心理战中必不可少的作法。其主要目的是使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失调,使其犯罪的力量被内耗,从而达到“兵不血刃”之效果。

    某市公安局针对一个时期团伙犯罪猖獗的实际,大搞心理袭扰:一是在犯罪团伙经常出没的地方加强巡逻,让他们明显感到侦察部门已在注意他们。二是在拿到证据时端掉几个团伙,使众多犯罪团伙感到侦察部门动真格的了。三是寻找理由对某些团伙成员实行重点盘查。这些活动从精神上削弱了他们的斗志,瓦解了犯罪分子的士气,使犯罪分子的心理失调,他们感到昼夜无宁,草木皆兵,惶惶不可终日。加大了心理压力,促使犯罪团伙成员产生了动摇、悲观的情绪,有的还发生了内讧。不少犯罪分子忍受不了心理袭扰的折磨而主动缴械投降,这样很快就扼制住了团伙犯罪上升的势头,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事实证明,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袭扰,是侦察主体打击犯罪、侦破案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心理战术。

    3.不断进行心理威慑心理威慑,就是通过威慑的恐吓,使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动摇,在心理上不战自溃,丧失斗志和勇气。

    心理威慑,在军事上的威力是人所共知的。二战时期,盟军就始终没有放弃过这种战术。他们借助武器装备的奇形怪状,制造出种种恐怖现象,对敌人进行心理威慑和恐吓。有时,他们还在无线电广播中播放一些令人生畏的嚎叫和妇女绝望的哭泣声,使敌人因惧怕而产生厌战情绪,由此造成临阵脱逃者非常之多。

    在犯罪侦察中,心理威慑的作用同样非常显著。某市区在严打斗争的高潮中,针对某些犯罪分子尚存在侥幸心理的实际,召开了声势浩大的宣判大会,将一些罪大恶极、态度恶劣的犯罪分子判为死刑,公开枪决;然后,利用电视传媒,反复播放宣判大会的实况,对犯罪分子开展旷日持久的心理攻势。它所造成的威慑力,使不少犯罪分子的精神防线崩溃,不仅打消了侥幸心理,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而且检举了其他犯罪分子。由此使30余起犯罪案件得以告破,其中大要案14起。可见,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威慑,对提高侦察效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时机性原则

    对犯罪侦察来说,抓住了时机,就争得了主动。所以,时机性原则,在侦察心理战术原则中,是绝对不少缺少的。

    (一)时机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时机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时,要不失时机地运用心理战术,从心理上制服犯罪分子。两军对垒最不应犯的错误,就是坐失战机。现代犯罪危害性大,时间性强,对侦破工作来讲,时间是无价之宝。在运用心理战术时,如果优柔寡断,坐失良机,会加大案件侦破的难度,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实践证明,坚持时机性原则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一,能发挥心理战术的最大威力。案件侦察过程是很复杂的,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运用心理战术最有利的时机。这个时机的形成,受敌我双方的心理因素、时空条件、自然条件的综合影响。它的存在是客观必然的,却往往以偶然的形式表现出来。要抓住它,既要有丰富的经验,又要有快速反应的能力。一旦抓住这个有利时机,运用的心理战术又准确无误,就能打开新的局面,发挥出心理战术的强大威力。

    第二,能有效地变被动为主动。侦察中由于措施不当或一招不慎,使工作陷入被动是常有的事。但如果能看准时机,针对犯罪分子暴露出的某些心理弱点,运用相应的心理战术,诱其上钩,刹那间就会使形势大变,由被动变主动,甚至一举拿下全案。这样的事例是很多的。

    (二)时机性原则的要求

    在侦察实践中运用时机性原则,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要有当机立断的魄力法国著名刑事侦察学家艾法蒙。逻加尔说,在犯罪侦察中“失掉了时间就等于蒸发了真理”。坚持时机性原则,就是为了不失掉宝贵的时间。要不失掉时间,就必须有当机立断的魄力。一起案件的侦破,少则数小时,多则数日、数月,甚至更长时间,但关键性的时机,并不是很多,有时就在一瞬间。抓住这一瞬间,作出正确的决策,就能获得重大突破。而痛失战机,可能会使长时间的心血白费。有些案件,如能当机立断,可抢在犯罪分子尚未远逃,或未及喘息之时人赃俱获,否则会造成极大的被动。在一些暴力性案件的处置中,只有当机立断,迅速采取正确的心理战术,才能化险为夷,取得满意的效果。

    某市发生一起恶性绑架人质案。犯罪分子张某将幼儿园的20多个孩子劫持到一车间内,其腰的四周绑着装满炸药的啤酒瓶子,离窗户不远的地方还放有两个炸药包。他头戴钢盔,手握电雷管,连接雷管和炸药的导线裸露在外。张某声称,必须给他50万元,并派专车将其送到指定地点,才能保证孩子无事,否则就要引爆。为了保住孩子的生命,指挥部答应了犯罪分子的所有要求,并派胆大心细的女刑警王某装扮成幼儿园的教师,手提50万元,进入车间与犯罪分子谈判。王某打开密码箱,将其推到犯罪分子面前说:“请你清点一下,看是否够数。”张某一见钱到手,眼睛里放射出贪婪的光,情不自禁地松开握着雷管的手,翻起密码箱里的钱来。就在这一刹那,王某快速掏出手枪,顶住张某的脸部扣动了三下扳机,犯罪分子当场毙命。在这里,王某利用犯罪分子的贪财心理,成功地运用了诱其上钩的心理战术。但如果她没有当机立断的魄力,决不能取得这样的效果。

    2.要有争取时间的聪明

    当机立断是为了不失掉时机,在战机瞬间出现时善于捉住它。但有时情况紧急,根本就没有时间可利用,这时就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争取时间。

    我国古代有这样一个故事:娄门有两个贩布商人乘船航行,有个胡僧想搭船去昆山,船夫不同意。两个商人认为他是佛门弟子,应该帮助他,就劝船夫收容了他。船开到湖中,胡僧拔出刀插在几案上说:“你们要全身死,还是要断头?”两个商人见状十分吃惊地问:“这是为什么?”胡僧说:“我本不是善良之辈,搭船就是要得到你们的钱财。你们马上跳进湖里,还可以混个完整的尸首。”其洋洋得意,溢于言表。两个商人一皱眉头,计上心来,流着眼泪说:“法师容我们吃顿饭,再死也不遗憾。”胡僧嬉笑道:“允许你们做个饱鬼”。商人和船夫利用做饭之时,暗商杀盗之计。这顿饭做的是炖肉,放了很多汤。船夫用一个大钵把肉和汤盛来,开始吃饭时,船夫趁胡僧不注意,举起钵扣在胡僧头上。肉汤滚烫,胡僧痛得嚎叫。就在他用手推头上的钵和抹脸上的汤时,两个商人手起刀落,砍下其脑袋,然后划船而去。这里,两个商人利用胡僧傲慢轻敌的心理,成功地运用了缓兵待发的心理战术。要不是他们有争取时间、创造战机的聪明,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四、隐蔽性原则古人云:“三军之事,莫重于秘”。这对运用侦察心理战术来说,是完全适用的。离开了隐蔽性原则,任何心理战术都将失去作用。所以,它是侦察主体进行心理战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一)隐蔽性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隐蔽性原则,就是侦察主体在进行心理战术时,将自己的真实意图隐蔽起来,使犯罪分子在不知不觉中陷入死地。犯罪侦察同军事斗争一样,有很强的机密性,所以,不管运用什么谋略和战术,其中包括心理战术,都要很注意隐蔽。

    具体来讲,在进行心理战术中坚持隐蔽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真正隐蔽自己。案件的侦察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心理战术和诡秘性是共生的,失去诡秘性,自己的意图被暴露,心理战术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必须真正把自己的意图隐蔽起来,不让犯罪分子发现,才能在心理战中处于主动地位。尤其是在智能性犯罪日趋严重的今天,更必须做到这一点。因为智能性犯罪者手段狡猾,思维水平较高,发现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很强,稍有不慎,就会露出破绽,使侦察陷入被动。只有坚持隐蔽性原则,才能防止出现这种情况。

    第二,彻底暴露犯罪分子。隐蔽自己与暴露犯罪分子是对立统一的,两者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隐蔽自己是运用心理战术的手段,暴露犯罪分子是运用心理战术的目的。隐蔽自己愈巧妙,暴露犯罪分子就会愈彻底。凡是能精心设计心理战术,又能隐蔽企图、调动对手的侦察人员,必须顺利侦破案件。当然,隐己露彼要讲究斗争艺术。有时要被动隐蔽,等待时机;有时则要主动进攻,迫使犯罪分子暴露;有时可以从外国诱骗,引蛇出洞;有时则要打入犯罪团伙内部,里应外合。这些方面做好了,案件侦破就不成问题。

    (二)隐蔽性原则的要求

    在侦察实践中坚持隐蔽性原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制造错觉,迷惑对方制造错觉,迷惑对方,就是创设条件,影响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造成犯罪分子感觉失真,以达到以假诱真、暴露犯罪的目的。侦察中常见的错觉,有视错觉、听错觉、时间错觉、空间借觉、运动错觉等等。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案件侦破的难度愈来愈大。在这种情况下,制造错觉,迷惑对方,将成为愈来愈重要的心理战术。尤其在持枪暴力犯罪案件的侦察中,不可避免地要伴随着枪战。在追捕、围剿持枪犯的枪战中,可能要愈来愈多地运用军事伪装方法,以强化隐蔽的效果。伪装得越好,制造的错觉就越逼真,就越能迷惑对方,收到好的效果。

    进行伪装可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比如,可运用迷彩、遮障、烟幕等隐蔽目标,给对方造成视错觉,使其无法发现和接近目标,以防暴露侦察意图。为了获得最佳效果,应使隐蔽的目标与周围环境颜色相近、形态类似,这样更能达到迷惑犯罪分子的目的。再比如,可通过人工的方法,制造假目标,亦可给对方造成视错觉。利用音响模拟,混淆视听,可给对方造成听错觉。目标和音响模拟得越逼真,就越能使犯罪分子信以为真,造成其思维判断上的错误,落入心理战术设计的圈套。

    利用各种方法进行伪装,都是要示假隐真,其基本要求是:假装对方不知道的,事实上了如指掌;佯装不行动,实际上正要行动;表面上将侦察方向和目标指向犯罪分子希望之处,真实意图则是麻痹犯罪分子,使其放松警惕,待机抓住破绽,一举将其击败。

    2.虚实结合,诱其上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www.21blue.com)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 关 文 章
  • 交通法规宣传教育(www.21blue.com)中的若…

  • 国民待遇原则下农民合法…

  • 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

  • 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

  • 论民族经济立法的基本原…

  •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

  • 谈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

  • 遵循WTO“透明度”原则下…

  • 责任行政原则刍议

  •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