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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           ★★★★
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哪个对中国法治寄予厚望的人不会为此感到失望?同样是在二十一世纪初,我们中国的法律还是权力的统治工具,狂热民众的泄愤工具!有人反感美国做法,以为自己很“民族”,殊不知注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慎用死刑,无罪推定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辩论权又岂止是美国的潮流,这已经是世界的潮流,大部分国家的选择,难道我们要把自己和部落国家放到一个文明层次么?为什么我们早早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却迟迟不能在国内获得通过,为什么?因为“上头”知道我们离国际标准还有多远!

  曾几何时,我对为罪人辩护的律师深恶痛绝,现在,觉得他们可敬可爱。警官,法官,检察官,官员们,也许,你们真的不该在已经成为弱势的犯罪嫌疑人面前结成如此紧密地同盟,一条快速剥夺人生命的流水线,刘涌幸哉,他终究有万贯家财,否则早就人头落地。另外一些无权无钱人呢?那么多有失公允的判决,那么多冤案,是怎么形成的?

  刘涌的镇定,是认罪服法,还是哀莫大于心死,他的恶性,是怎样在社会中形成,怎样被社会报复,他的一生,都看到了人类的什么?我们将永远不知。

  三、只能再次提起笔

  看了网友们的留言,我没有选择的继续拿起笔。

  我觉得在法学论坛里没有恶毒攻击的情况下,在虽然不同意我的看法但起码还有探讨意思的朋友中间,我还能够有勇气把问题想得清楚一点,讲的有条理一些。之所以说是想得清楚一点,因为能力有限,想不明白、透彻,况且,公众么,总是知道的最晚,知道得最少。同前两篇文章一样,只是一点随笔和杂感,恰如果实的雏形,连青涩都达不到,更不用说成熟。我没有能力和资本来说服各位,我有这自知之明,因而也没敢抱有这种幻想。因为这里,很多人的思维是极优秀的,专业水平也很高,并且笃信自己简短的信条。不过,有的时候,有些例外,或者更好。

  我们继续来谈刘涌案。于我而言,这文章是三部曲的终结篇。

  我保证这是最后一篇就此事的论文(www.21blue.com)(黔驴技穷?)。我已近乎嘶哑了,要不是看见了判决书全文,我都快因为前两篇错误时间、错误地点、错误的公开的文章沮丧死了-决定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因为有人认为我是在为刘涌辩护,因而需要申明的是我只是在为自己的理想认认真真的做一件有意义的小事。我和所有在网上同我持类似观点的人,是在被害人的利益处在极端保护下、在诉讼结构从侦查伊始到宣判完毕都处在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的另一种视角,是在“穿着别人的软皮鞋走路”,我们都不是偏激的人,但是也不愿意因为要辩证、全面而堕入肤浅。我们主张以法定程序法治理念判决其死缓,出发点不光是对一个生命负责,更主要的是避免在不合规格的司法机器下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大批司法产品质量低下。

  实体方面的补充思考刚刚看完了判决书,有网友不注意看我以前发言的时间,径直批判我没看判决书就在这里书生意气,胡说八道。现在我看完了。先前的担忧缺少多了。甚至,觉得自己的很多论点被“权威司法文书”证实,心里反倒更有底气了。于是继续“带着脚镣跳舞”。

  我前文章提出过“双重定罪、多重处罚”的质疑。现在判决书全文可以让我更充分地运用证据把这个问题展开。对于刘涌案的审理,显示出我们对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研究的薄弱,以及实际应用中的严重问题。

  首先,我坚持认为该判决在对属于法规竞合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时,没有依据特定法优于普通法、择一重罪定罪等基本原则,而是采用了极不科学也不人道的方式,即一个行为两个罪名;在量刑时,运用的也是形式上的数罪并罚实质上的简单相加-没有坚持限制加重原则;对于应属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本不应该实行数罪并罚,而只是在较重法定期限内量刑,但是处理结果不仅单独定罪,并且分别定以重刑数罪并罚。在使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这个罪名的同时,忽视了该罪名可以把刘涌所为绝大部分罪行归于此罪名下处刑,但是结果却是分别再次进行定罪,没有正确解决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问题。同时,判决也没有把同种类型的犯罪形态认为是集合犯从一罪加重处理,同时构成两罪时没有进行法律适用的选择,而是简单的“双管齐下”数罪并罚,是应该否定的。否则,一个崭新的“口袋罪”又出现了。而且,由于刘涌一伙的结合最主要的是经济纽带,而不是犯罪纽带,犯罪是为经济目的(在一次重申其具有相当的不能认定为非法的财产,体制的问题不容忽视),而非依托经济组织进行犯罪,而经济组织的产生、发展与该团伙的形成之间有时间差,和97修改《刑法》增加“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在其形成之后,组织、领导是否有失准确?进行“授意”“指使”与“唆使”的近义性,又使区分主犯和教唆犯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因为尽管刘涌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了手下,实行者毕竟是自由意志者,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刘涌对自己手下人下过毒手或者采取过怎样的奖惩措施,法院应该列举他们在刘涌制约下的证据,就现有证据,他们可以默默离开,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之间的紧密性、等级性则是极强的。

  陈兴良教授遭骂是必然的,谁让他没能力给咱全国人民每人发一本《刑法疏议》和人大常委会为“打黑除恶”量身定做的司法解释呢?最起码,应该给类似刘涌的众多暴发户们每人发一本,要不他们怎么知道自己和“黄道”“黑道”打交道,和刑满释放人员称兄道弟,作奸犯科,乱发自己的富人脾气,动辄打架斗殴是可能掉脑袋的呢?不过用刘涌的生命提醒他们也好,让他们夹起尾巴做人,特别是得管好手下的保镖、保安打手等等,一定要引进现代管理方式,哥们义气早晚要出事的……

  刘涌所实施的足以认定他死罪的故意伤害案,实际上在主观要件方面是不适当的,因为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他存在杀人的故意,达到法律真实和心理确信。确切的讲,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对于这起严重暴力事件既又故意又有过失,然而,故意,是用非法手段排挤“同行”的故意,授意也仅仅是通过“收拾”达到继续非法盈利的目的。而对于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是他所不能预料的,他有过失,却无故意,是某种程度上的想象竞合。

  另外对多重处罚进行一点补充,为什么这么多受害人,仅有两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支付总额15420元?我们通过判决书来了解一下这两个人的情况:一个是刘宝贵,1992年10月6日晚7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为替袁庆友(在逃)报复张少波,伙同吴静明、袁庆友等人持猎枪、枪刺等凶器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广场附近,砍刺张少波头、臀部,致其轻伤。张少波呼救,正在附近的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警察刘宝贵、孙明闻讯前来制止。刘宝贵报明身份并鸣枪示警,孙明喝令刘涌放下手中猎枪。刘涌不听制止,向刘宝贵开枪,击中刘宝贵右髋部,致其轻伤。事后,刘涌逃往广州。而另外一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扈艳(也就是该犯罪团伙唯一一条人命案被害人的妻子),有趣的是,刘宝贵受伤是在92年(11年前的轻伤现在还能接受补偿,的确是人民的正义争取来的),而且一个正打架的人肯定不会知道赶来劝解或者抓他的警察是谁,后来飞黄腾达的刘涌,估计也不会有什么时间和精力去赎这笔罪,而王学永被杀一案,是终结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似乎恰好是“开头结尾”案子的受害人。为什么,那么其他那么多受害人(好像是40个吧,还有那其余的重伤)没有提起民事赔偿?为什么受轻伤的刘宝贵获赔五千余元,而死了丈夫的扈艳只拿到了一万元而不是一个大得多的数字?(刘涌有钱啊,司法机关不用替他省着)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做得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不知道这个制度?还是虽然喊杀声震天,刘涌一伙已经锒铛入狱,但是受害人心有余悸没有认清形势还怕遭到报复?可是他们已经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了啊!有些受害人还是很有经济实力的,甚至有的还因受轻伤加速升官也不惮于刘涌的淫威啊(尽管不知何故媒体没有、或者很难采访到他们)那么,我们就得考虑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刘涌和绝大部分受害人已经私下处理过了,即“私了”,我当然反对这种有钱人的恶劣行径,但问题是这种处理方式是现在普遍存在的,是只是公检法部门默认和常常使用的。我们应该认定这种情况是“半处理”,并且视其处理情况适当考虑在法定刑期内作出减轻决定。因为这是一种潜规则,应该考虑期待可能性问题,除了孙大午、肖永宁这样的人士,刘涌这种认识水平的人没办法不效仿别人,如果一种现象在社会大面积存在,首先考虑的是完善体制,改良土壤,而不是大面积的手起刀落。虽说我也不认同“法不责众”,但也不否定其某些合理成分。

  还有一个问题是,每一桩罪行,在判决书里,到底该不该有一个更为详细的经过?2万字够么?人家纪实小说里不是写了一本书么?情节果然如此?多大文学夸张的成分?其家人有没有权利知道这些?

  其行贿罪到底危害程度如何?既然有如此多的贿赂款项和繁杂的关系网,他怎么会把这些事情悉数说出,(详细到连镜子都说出来)加重自己的罪责?可是,人家公安部门自己的鉴定机构却的确是出示了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也不知道为什么,二审的时候这些东西没拿出来,时隔数月,提审的时候却拿出来了。也好,这个鉴定虽然否定了二审死缓的重大依据,但是,这就意味着肯定刘涌的罪行都是其在“感化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之下主动交待的,那么,他会不会因为自己的“坦白”,因为揪出一大串贪官而应受到从轻发落呢?我们却没有给他生的机会,为什么?他还有什么话要说?他的家人,为什么不再召开新闻发布会?其妻子的泪流满面说明了什么?他不是十恶不赦,还有姘头的人么?她总归是最了解他的一个人。

  另外,对于案中最严重的罪行,判决书的模棱两可让我莫名惊诧。让我们来看看这段决定刘涌生与死的文字吧。(加重字体部分为判决书)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提出的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的辩解,经查,赵德军否认自己叫老狐狸,并称自己不认识王永学(谁承认谁有病);程健、宋健飞等人均未证明赵德军是老狐狸(但有没有提到过赵德军?赵德军其人何许人也?并非团伙成员,为什么刘涌会提到他?对于赵德军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何时采取的,是不是已经给了他足够的”活动“时间?宋健飞已经死了。);证人扈艳(王永学之妻)证明,王永学与赵德军没有矛盾(王学军喜欢跟老婆”早请示,晚会报“么?我小时候和别人打架,从不会告诉父母,我与别人就没矛盾了?);程健、宋健飞等人的供述均证明,因王永学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刘涌销售同种香烟,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殴打了王永学,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更清楚了,刘涌让他们去”威胁“,但没让他们去杀人);证人扈刚、邢广海、王丽等人证明,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王永学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所以宋健飞死则死已,一贯心狠手辣,反社会性格明显)。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了刘涌的利益,在刘涌的指使下所为(如果我让你去帮我偷几箱酱油,你却给我偷来了价值连城的钻石,天啊,我要和你共赴刑场了)。对此,刘涌在侦查阶段亦曾多次供认。(有录像么,他是怎么供述的)其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这结论可是很古怪,很蹊跷)

  砍伤算命先生一案,可同上进行分析,实际上从判决书来看,其手下指控他的语气并不坚定,“主子”的意图,也许只有他们最清楚。

  另外,刘涌在法庭上有没有为自己辩解过?他的心理状态到底是怎样的?他对起家阶段认识的这些心狠手辣的朋友,究竟是什么态度?包庇是不能理解为组织、领导的。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和组织关系,都是和犯罪关系有着区别的。

  刘涌的经济实力和身份是“头”,但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并非这么简单。共同犯罪问题,历来有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而陈兴良是主张把二者合并考虑的,每一个罪犯在一个圈子里都可能有双重甚至多种身份,定罪量刑,要综合考虑他的身份、地位、对其他犯罪人的实际控制能力,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而不可以得出“确系”首要分子这种单一结论。我对陈兴良的这一观点表示赞同,也坚信这是未来该领域的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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