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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教师劳务收入的征税           ★★★★
论对教师劳务收入的征税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作为纳税人,应当自觉地学习了解税收法律和知识,依法缴税,并尽可能地多为国家提出利于税收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实现的批评和建议,推进税收体制改革;作为征税人的国家税务机关,不能因为教师劳务收入的特殊困难性而放松对其进行监控。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只要法律法规溯及到的领域,一分钱的税款都不能漏。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则不能越权出台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法规(10)。消除行政机关的专横行为,可以维持并提高国家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良好关系,减少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11)。作为教师,不仅要把依法纳税的观念教给学生,更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品行去感化和影响学生们。我们期待着教师的劳务收入漏税现象会逐渐减少,直至完全消灭。

  (三)加强监督,对监督举报者予以保护和奖励。

  接受监督的对象,是税收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人和纳税人;监督的执行者,是全体公民及依法享有监督税收过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权利一旦失去监督,就会造成滥用。税务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着对国家最主要财政来源的征收,税务机关如果不切实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来将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极大的影响,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影响社会主义的分配领域,导致贫富悬殊的恶性扩大。二来将会使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大打折扣,造成政府威信度下降,甚至引起社会的动荡。这是因为,税收的涉及面是最广泛的,而且中国自古以来就以苛捐杂税的类目繁多而著称,中国的人民百姓一直都有一种厌税的惯性思维,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果再违法违规执法,必将引起民愤!为了使税收机关能更自觉地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全体公民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做国家税收机关的监督者。各级人大、纪委、检察院等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更应该对征税机关予以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重大征税违法违规案件的主要领导,一律按党纪国法严惩不怠。

  对教师劳务收入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当设立举报有奖制度。特别的,由于学生是教师劳务活动收入的来源者,对教师的收费情况学生是最清楚的,应当让每个学生成为教师缴纳劳务收入所得税的直接监督者,将学生的举报行为予以肯定、表扬,列入学生操行评定奖励加分项目及各项评优的参考中;各街道、居民委员会在此方面应当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制定出一套监控辖区内教师劳务收入情况的措施,将辖区内教师的课外补习情况如实反映给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各级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部门应对教师的课外补习活动进行严格有序的规定,各校再按照上级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具体的监控细则。对因学生举报而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教师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而个人所得税制度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我们知道,整体由部分组成,部分对整体具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有利于加速推动整体税收制度的完善。我们对教师劳务收入的依法从严征税,是我们认识到了部分对整体的反作用;我们提出加强对教师劳务收入所得税的监控,旨在为国库增加一份本应上缴的税款,使国家能为社会主义科教事业的建设发展投入更多的资源,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素质、提高全体教师的平均收入;我们对教师漏缴劳务收入所得税提出单处罚金,目的在于对有意漏缴劳务收入所得税的不法教师形成一种强大的威慑力。但,我们不愿看到任何一个教师因漏缴劳务收入所得税而受到法律制裁。教师是社会进步的关键性推动力量,是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国家保护每一个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并将不断提高人民教师各方面待遇,培养出一代代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优秀塑造师。

  教师,为人师表,不仅是学生思想和行为的仿照者,又是国家法律的履行者。我们相信并期待:通过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国家税收宣传活动的不断开展、国家税收监督制度的不断出台,人民教师们的纳税意识会大大加强,会更加自觉地向国家申报自己的劳务收入,积极主动地上缴劳务收入部分的税收,为国家的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依法纳税,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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