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现状呼唤黑社会犯罪的刑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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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一、有组织犯罪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黑社会
我认为,要搞清楚黑社会犯罪的定义,必须引入社会学的有关理论,在界定了“黑社会组织犯罪”中“社会”一词的前提下,才可能对黑社会组织犯罪做一个全面的了解。
黑社会之“社会”。社会学在使用社会一词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使用方式。广义的社会泛指区别于自然界的整个人类社会,狭义的社会可分为不同层次,小的把一个家庭、一个小规模的群体称为社会;稍大的把工厂、学校、乡村、城市、社区称为社会;更大的把一个国度称之为社会。(注:宗超英、曹孟勤主编:《社会学原理》,警官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在有的情况下,社会与社区是同一个含义,如西方社会学著作里有一句话叫"community is not society",这两个句词中文里都有翻译成社会的,实际上这里的communit y应是“社区”之意。(注: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12页。)那么,黑社会组织犯罪中的社会究竟应为何义呢?首先,这里的“社会”不应是广义的相对于自然界的人类社会,因为广义的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根据生产关系的本质可以划分成不同形态,不可能是一种犯罪组织形式。其次,这里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国度,因为国度是一个地域上的概念,与犯罪主体形式无关。再次,它也不可能是特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形态(如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因为社会形态是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关系的反映,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的本质概括,是一个抽象的逻辑概括,不可能是作为犯罪组织形式的概括。排除了上述情况以后,黑社会之“社会”就只能是“社区”这一含义了。那么,什么是社区呢?“社区是一个地区上形成的群体”。首先,是一个地区概念,同时,又是“生活在一个一个地区的一群有社会关系的人。社区可大可小,一个学校、一个村子、一个城市,甚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以至于可以是团结在一个地球上的整个人类。只要其中的人都是由关系结合起来,都是一个社区”。(注: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36页。)因此,“黑社会”一词中的社会应指社区,即“指聚居在共同地域,以一定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为纽带,同质人口为主体的人群生活共同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域社会”。(注:宗超英、曹孟勤主编:《社会学原理》,警官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社区首先是一种地缘共同体,是一种基于地缘关系而产生的特殊共同体。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少单独存在各种单纯类型的共同体,人类的任何社会生活实体,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质。所以,社区又是一种不同程度复合性、综合性的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正因为这种复合性、综合性使一定地域中的人们形成了一个主流的、积极的公开生活共同体之外,还有可能存在一个非主流的、消极的、秘密的生活共同体,即黑社会。社区从其内部的构成来看,有以下几个必不可少的基本因素:1.地域。即一个社区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就是一定范围内的地域空间,它是社区居民从事生产、生活活动的依据。2.人口。一定数量的人口是社区形成和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人口的数量、集散的疏密程度及人口素质等,是影响社区的重要方面。3.文化制度和生活方式。每一个社区由于自己特有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因而形成了不同风格的文化特点。制度也是社区的主要构成因素之一,它主要以控制、调整、干预和指引社区人们行为的方式发挥它的作用。4.地缘感。社区居民在感情和心理上具有共同的地域观念、乡土观念和认同感。黑社会中的“社会”既然是指“社区”,当然也具备社区的一般特征,但在具体内容上,它又有自己的特征,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黑社会犯罪”之“黑”。一提起黑社会这个名词,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旧上海滩的青洪帮、意大利的黑手党,港台影片的黑道、黑老大之类。作为一个外来词,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并无黑社会一词,所以有必要借鉴该词在国外用法上的各种含义。在英语中,黑社会一词的表达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注:黄昌瑞:《黑手党——意大利社会的不治之症》,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可见,黑社会的第一层含义是相对于主流的公开社会相对应的地下的、秘密的、隐藏的社会。黑社会的另一层含义是贬义。如作为全球最大的黑社会组织意大利的黑手党,黑手党在意大利语中称“马菲亚”(MAFIA),是偷盗、放火、放毒(Muzzini Autorizza Furti,Incendi,Av vell enamenti)头一个字母的缩写,可见黑社会的另一层含义表明这一社会群体从事活动的内容具有违法犯罪的特点。在我国语言中,“赚黑钱”、“良心黑”等词,也表达了强烈的道德与法律谴责的评价,是一种否定的评价,表明“黑”一词,有“不正当”、“不道德”的含义。两者结合起来,所谓“黑社会”的含义应为:
秘密地控制一定地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群体。
“黑社会组织”之含义。作为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犯罪组织,当然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组织纪律、组织计划与组织目标,很多学者把这些特征作为一特殊社会群体的本质属性。要真正把它与其他犯罪群体(一般犯罪集团、犯罪组织)区别开来,必须结合前面所述的黑社会之社会的4个要素来分析,根据“社会”的4个特征,我认为黑社会作为隐秘的、反主流社会的社区群体,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征。1.地域性。即黑社会存在于一定的共同的居住地区。这就是我国《刑法》第294条中所称的“称霸一方”,该条文把“称霸一方”作为罪状中行为描述的第一个内容,表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黑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资历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建立主流社会公共机构行政区划之外的另一个地下隐秘的控制区域。现代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一般都有相对独立的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为了争夺和保护这些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以自相残杀式“火并”,即“黑吃黑”,当然,一旦地盘抢夺到手,那里便俨然是国中之国。此外,一些现代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不仅有自己的“经济”势力范围,而且,还有他们自己“专业”范围如敲诈、黑市彩票买卖、电脑赌博、贩卖毒品、走私、伪造及放高利贷。由此可见,垄断的势力范围,不仅是现代黑社会犯罪组织的主要活动特点,而且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势力范围即有某种固定的地域性和某种相对的垄断性,而且又有某种程度的现代色彩的“专业性”。2.人员。人口是形成社区(即狭义社会)和发展社区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以同质性为主即社区的绝大多数人操基本相同的职业,形成该社区的人口特点。黑社会作为地下社区或社会,首先应具备社区的人口特征。对社区人口的数量虽无底线限制,但目前刑法学界将黑社会组织的下限定为2人或3人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被诊断“已具备了黑社会组织的特征”的犯罪集团,如哈尔滨市“乔四集团”,有近百名国家公职人员被其利用,为之效力,分布在公安、银行、基建、房产、供销等部门系统里。2名或3名、几名犯罪分子要形成一个“黑社会”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形成具有地域性的,有共同文化与制度、有共同地缘感的犯罪势力,对人数较少的犯罪集团,尽管可能“称霸一方”,也可以按一般的犯罪集团处理,但称其为“黑社会组织”
,名不副实。在外国刑法中,如泰国刑法要求黑社会须5人以上。而有些被我国学者称为反“黑社会组织犯罪”
的法律,其实并不是专门针对黑社会的,而是针对包括黑社会在内的所有有组织犯罪。如日本1992年3月实施的《暴力团对策法》,就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条例、条款”之一。(注:高铭宣:《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1页。)而日本学者则认为“暴力团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典型事例”,该法第2条第2号中也规定暴力团的含义为“指有可能助长团体的成员集团性、常习性地进行暴力型不法行为的团体”。(注: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与成文堂1997年联合版,第452-454页。)而并没有认为等同于黑社会组织。我认为,我国立法虽然没有直接地规定黑社会组织的人数,但基于“黑社会”一词的含义,其组成成员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可通过司法解释,在5-10人之间确定一个下限。3.文化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在主流的文化制度与生活方式之外,黑社会存在一种隐秘的亚文化,“许多人之所以是越轨者并非由于其消弱社会结合,而是由于他们是具有不同标准和价值观的群体。即使是遵从,当它是产生于对越轨文化的参与时,也可能导致越轨。这种文化的规范是同更大的社会的规范相背离的。”(注:塞尔茨内克及达拉赫:《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2页。)而越轨行为是指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又分为积极的越轨行为与消极的越轨行为,后者是指违背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者形成一个群体时,便可能产生亚文化中反主流社会的规范。这些规范同普通社会规范一样可分为硬规范即制度与秩序,以及软规范即习俗与道德。所谓“盗亦有道”,这就是他们的组织制度、“家法”、语言和习俗。先从黑社会组织的内部制度来看,有其组织本体和内部的系统结构和“法律”。这种结构具有更大的规模、更高的犯罪效率、更大的影响范围、更强的反追诉能力。有的以企业、公司的名义出现;有的以政党、宗教、团体的名义出现;有的以帮会名义出现。在整个黑社会组织结构中,有至高无上的头目,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类似于行政决策机构的权力机构,上、下等级森严,下一级对上一级绝对服从。作为组织运行的规范,还有严格的家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并设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制裁其违规分子。另外,黑社会组织有其独特的生活习俗,如人际交往方面,在公开社会场合与黑社会内部用不同的方式,以不同的身份出现。
文化生活方面,往往吃喝嫖赌,过着变态的追求刺激的生活,有自己社会中的独特语言,即“黑话”、隐语等,形成独特的犯罪文化。4.在地缘感方面。由于黑社会成员在同一区域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而导致的共同意识,使这一意识形成强大的精神凝聚力,使黑社会成员形成强烈的地域感观念与共同的归宿感。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是黑社会组织不同于其他犯罪群体,如“聚众”、“共同”、“集团”
及一般“犯罪组织”的地方。至于其他被很多学者认为是黑社会组织特殊的特征,则其实是其他群体犯罪的共同属性。综上所述,黑社会组织应为在一定地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控制一定区域的、形成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的地缘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犯罪:中国特色的黑社会犯罪概念
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这为我们进一步理解《刑法》第294条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不明显的、不典型的黑社会组织。那么,什么是不明显的、不典型的呢?在此,我谈谈个人的理解。1.所谓“不明显”。虽然黑社会是秘密地从事犯罪活动,但这是针对其从事犯罪行为时的秘密性而言的,在另一方面,国外的黑社会组织及我国历史上的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非法组织的存在却是明显的,即犯罪组织对外公然发布自己的犯罪目标,公然与当地的政府机构共存为另一社会体系;或犯罪后也宣称某个犯罪行为是其所为,整个社会人所共知但又对其无可奈何。如旧上海滩的洪帮、青帮,意大利的黑手党等都自称自己为某个组织,公然挑衅社会和政府。所谓“不明显”,即不仅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时是隐蔽的,而且其组织名称、成员也不对外公开,对社会不承认自己的存在。这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视打击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为达到某种犯罪目的进行犯罪,另一方面也慑于法律威严,不敢公开对抗社会。2.所谓“不典型”。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是相对于正式的主流社会而存在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控制一定区域、具有独立的社会控制体系的黑社会组织。而在我国,国家对社会各个区域的控制是有力的,还不可能出现与官方控制系统并存地黑社会势力,因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可能完全控制某一社区的大量成员;黑社会组织也不可能实际实施其社会制度和形成完整的文化;黑社会成员是少数的,而不可能出现较大比例的人口的情况。因此,从黑社会组织的组织制度和组织结构的严密程度上,都不足以形成真正的黑社会。从以上两个特征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的存在对外不公开、组织形式规模不大、组织程度不是很严密的黑社会组织。我认为,要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注意这一类犯罪的前提是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是它不同于一般犯罪及其他有组织所进行的犯罪的区别,前者是指《刑法》第294条第1款、第4款的内容,后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进行的其他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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