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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中院对孙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宣判           ★★★★
北京市二中院对孙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宣判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孙刚、蓝于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绑架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孙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蓝于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以绑架罪判处林延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孙刚,男,现年44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新西兰国籍;蓝于鹏,男,现年54岁,台湾省台南市人,美国国籍;林延东,男,现年42岁,辽宁省抚顺市人。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刚、蓝于鹏受境外一敌对组织头目指使,在中国境外预谋在北京市进行宣传煽动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活动。2003年5月6日、7日,孙刚、蓝于鹏先后入境,为进行宣传煽动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活动准备了传单、油漆、钢锯、飞艇等作案工具,还冒用他人姓名租用北京市一居民区的一所民房作为活动地点。同年5月14日,孙刚、蓝于鹏在其暂住的北京市某饭店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一批传单,后又在其租用的民房中起获了作案工具。 

  法庭经审理还查明,孙刚、蓝于鹏与境外敌对组织头目一同在中国境外预谋,欲通过暴力胁迫手段绑架湖南省某公司刘某某,勒索巨额赎金。为实施绑架,蓝于鹏准备了安眠药,孙刚于2003年5月10日前往辽宁省抚顺市与林延东进行策划。林后又纠集他人,使用孙刚提供的资金购买了作案工具,并办理了潜逃境外的出国护照。在庭审中,孙刚、蓝于鹏、林延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在法庭上,孙刚做了自我辩护,蓝于鹏、林延东及其辩护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新西兰和美国驻华使馆的官员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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