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晓会、周书均非法采集血液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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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二、如何正确理解免予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在修订前的刑法中称做免予刑事处分,意思是一样的,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个提法更为科学。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这条规定,对于其行为已经构成某种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不对其判处刑罚也可以达到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改造目的的被告人,可以对他免予刑事处罚。简单地说,免予刑事处罚就是定罪免刑,即在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前提下,不对其判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免予刑事处罚,顾名思义,应当是免除一切刑事处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不能理解为只免除主刑,不免除附加刑;或者只免除自由刑,不免除财产刑。根据法律规定,在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告人作一定的非刑罚处理,这就是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本案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书均犯非法采集血液罪,对她免予刑事处分(应为免予刑事处罚),是正确的,但又“并处罚金一千元”,是自相矛盾的,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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