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蓝之韵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婚姻家庭法论文 >> 婚姻家庭常识 >> 论文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双方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3)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等限制。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一文由蓝之韵www.21blue.com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1]

论文(www.21blue.com)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 关 文 章
  • 从输血感染艾滋病看过错…

  • 误诊过错的认定及赔偿范…

  •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

  •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 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

  • 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

  • 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

  •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