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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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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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售和转让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更涉及到企业经营权的转移,这种转移的过程,便表现为新投资人的加入和原投资人的退出,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是两位投资人共同经营该企业,从法律关系上看,二人已经形成型个实质上的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及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54条的规定看,均规定了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退伙人对退伙前多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不定期责任,故此原投资人虽已退出了企业经营,但仍应对退出前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该责任应限于和现投资的补充责任承担连还责任。
2、若原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所形成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在法律上免除了债权人的追索,无疑将为原投资人合法逃债打开了方便之门。
由于债权人不可能能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行为完全掌握,投资人转让企业完全可以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其可以在抽走企业财产的情况下,把企业转让给没有偿债能力的第三人,由企业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自己免于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由原投资人对现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和交易债权。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邵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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