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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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王安涛的辩护人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天利公司没有给自己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无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意见。对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软件著作权人“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并非必须登记,更没有不登记就无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7月26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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