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首判网上链接音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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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未经享有作者权的公司许可,国内知名的音乐极限网站擅自向公众提供歌曲下载服务。22日,市一中院审结此案,首次认定互联网链接音乐侵权,令其赔偿两唱片公司共16万元。
香港正东唱片公司诉称,他们享有陈慧琳演唱专辑《闪亮每一天 DISK1》等35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从未授权任何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世纪悦博公司经营的音乐极限网站是一个专门性的音乐网站,在其网页上有上述35首歌曲的信息。每首歌均提供了“下载1、下载2……”的选项,并分别指向其事先编排整理的被链接网站。用户点击就可以完成下载,但下载时不显示被链接网站的页面。因此,正东唱片公司索赔75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音乐极限网站的链接行为,已经不是提供链路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对加工处理后的信息通过异站进行深层次的链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构成了侵犯。据此,判决赔偿正东唱片各项损失10万元。无独有偶。由于音乐极限网站向公众提供了卢巧音演唱的《站站舞》等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也获得了6万元的赔偿。
法官出镜
刘勇(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尽管我国法律对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大量的网络链接的纠纷中,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可根据链接行为人的链接方式、主观过错及链接的因果等因素判断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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