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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广告语征集著作权诉讼案二审开庭           ★★★★
广西首例广告语征集著作权诉讼案二审开庭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广西一家知名企业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向社会征集到一批广告语,并选用其中一条获得“入围奖”的广告语大量做广告,引来广告语原创作者状告其恶意侵犯著作权。18日,广西首例广告语征集著作权诉讼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02年8月,南宁卷烟厂委托广西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征集“真龙”香烟广告。当年9月,“真龙广告”在一批媒体上刊登了征集启事,“南烟”从“真龙广告”所征集的广告语中,选择了“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大量做广告。该广告语原创作者桂林市民刘毅认为“南烟”、“真龙广告”恶意“剽窃”其作品,于2004年5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天高几许?问真龙”为原告刘毅创作,其著作权依法属于原告,“真龙广告”虽在广告语征集启事中声明入围作品使用权、所有权归其所有,但并不能当然取得原告作品著作权,在未经原创作者同意和签订许可使用、转让合同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该广告语许可给“南烟”使用,与“南烟”共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定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本案是否形成“委托创作合同”成为双方辩论焦点。上诉人律师称,广告用语“天高几许? 问真龙”著作权应归南宁卷烟厂所有。“真龙广告”在广告语征集启事上明确载明,所有来稿不退回,入围作品使用权、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启事具备民事要约的构件,虽然刘毅是原创作者,但只要投稿参选,就构成法律上的合同承诺要件,与“南烟”形成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刘毅的律师则认为,遵照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委托创作合同”必须是在创作之前签约承诺的,绝对不能像上诉人描述的那样,在创作完成之后再去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刘毅在投稿前就已经完成了“天高几许?问真龙”的创作,投稿后上诉人还能委托他创作什么东西呢?因此,所谓“委托创作合同”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就好像“皇帝的新装”,裁缝可以让你看见裁衣服、缝衣服、穿衣服的过程,但你却看不到衣服本身,上诉人所说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征集、投稿的过程,就好比裁衣服、缝衣服、穿衣服的过程,而永远不能让人看到的“皇帝的新装”,就是并不存在的“委托创作合同”本身。

    此外,双方还就赔偿金额进行了辩论。“真龙广告”律师认为,“天高几许?问真龙”才7个字,刘毅获得征集活动“入围奖”,能领到1000元的奖励,报酬不少了。刘毅的律师认为,“真龙广告”通过征集的形式占有刘毅的个人创造性劳动,从“南烟”获得90多万元的利益,为什么完成创造性劳动的刘毅只能够得到1000元。

    新华网·蒋桂斌 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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