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仙剑奇侠”署名权纠纷一审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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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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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署名权一案,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王女士讨回了如实署名权。
王女士诉称,2001年8月至2004年4月30日,她在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游戏软件开发工作,在游戏软件《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以下简称《问情篇》)开发中担任主企划、剧情企划工作。2004年8月6日,《问情篇》繁体版在港台上市发行,她发现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均未为其如实署名。王女士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在中国大陆发行《问情篇》之前为其如实署名,但科技公司和软件公司未予理睬。2004年10月28日,由软件公司代理的《问情篇》简体版在中国大陆上市发行,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依然未为王女士如实署名。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软件公司及科技公司在《问情篇》简体版的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其正确署名,赔礼道歉,并要求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500元。
北京某软件公司辩称,其作为《问情篇》著作权人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代理商,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认为该著作权纠纷与其无关。
上海某科技公司辩称,《问情篇》为其拥有全部著作权的法人作品,而非参与该作品制作人员的职务作品,故参与制作人员并不享有署名权,其无义务披露参与制作人员姓名。王女士仅参与了《问情篇》创意企划的工作,而未参与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工作;且王女士于2004年4月30日离职,《问情篇》的开发时间则是自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王女士并未参与中后期的重要开发工作,其已在《问情篇》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上为王女士如实署名“创意企划”。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王女士署名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北京某软件公司作为代理发行商,应协助该公司在未发行的《问情篇》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王女士正确署名。法院依法判令北京某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发行的游戏软件《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的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王女士正确署名,并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驳回了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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