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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话连篇宝典》出版权纠纷案审结           ★★★★
《洋话连篇宝典》出版权纠纷案审结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华文出版社诉北京东方友人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友人公司)、北京市知英识语图书有限公司(简称知英识语公司)、北京世界知识书店(简称世界知识书店)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依法驳回了华文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华文出版社诉称,依据与东方友人公司所签协议,我社于2001年出版发行《洋话连篇宝典》(上、下册),并对该书享有专有出版权。2002年10月,我社分别在世界知识书店和知英识语公司购得《洋话连篇宝典》图书(上、下册)和礼盒(内含图书及录音带)各1套。该图书均是用未经改版的原初盘制作的,只有2处文字、1处标题符号与我社出版的正版书不同。原初盘只有我公司和东方友人公司能够取得,东方友人公司通过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简称音像出版社)签订协议,将盗版图书和录音带捆绑销售,并提供给知英识语公司1.5万套用于销售。

  东方友人公司、知英识语公司、世界知识书店侵犯了我社对《洋话连篇宝典》享有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因此我社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书;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合理支出1.8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除有相反证据外,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华文出版社出版的《洋话连篇宝典》一书明确署有作者姓名,其中并无东方友人公司。尽管东方友人公司和华文出版社一致认为东方友人公司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并有权授予华文出版社专有出版权,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仅凭东方友人公司与华文出版社签订的授权出版协议,不足以证明华文出版社从著作权人处取得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一般是指用排版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制成图书后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华文出版社未就东方友人公司掌握“原初盘”并使用该盘实施复制行为举证,即不足以证明东方友人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综上,华文出版社要求东方友人公司承担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世界知识书店销售了被控侵权的图书;且知英识语公司提供了所售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因此华文出版社要求该二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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