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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诉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等侵犯“南方牌”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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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诉广西荔浦县豆浆晶厂等侵犯“南方牌”黑芝麻糊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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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五、民事责任的竞合
本案中被告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在同一类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侵犯原告商标权。同一种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引起了两种民事责任,当事人依照何种法律规范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民法上,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这种现象称为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特点是:第一,责任竞合是因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竞合产生是因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数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统一不法行为,亦视为一个行为;第二,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的问题,需要法律确定;第三,数个责任之间互相冲突。一方面,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本案中原告就提出了两项请求权,即提出了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和提出了侵犯商标专用权两项请求。依我国大多数学者的意见,不是主张禁止责任竞合,而是承认责任竞合或者有限制地适用责任竞合。德国法是允许责任竞合的典型代表。而承认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两项请求权中进行选择,使一项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请求权得以实现,而在实现这一项请求权的同时,另一项请求权发生障碍。这是因为法律上允许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则意味着当事人将获得双重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来说,将使其负有双重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所以,本案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和侵犯商标专用权,但原告请求了其中一项权利,就不能再请求另一项权利,被告只承担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民事责任,或者承担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不应同时承担两种民事责任。根据证据法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赔偿数额的计算
裁判理由认为,原告黑五类公司在起诉时要求以其许可他人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许可费作为赔偿的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豆浆晶厂生产侵权产品的时间为6个月,应以6个月的专利许可费作为赔偿标准。这种将专利使用费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是正确的。因为: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是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的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可以理解为使用费的1倍,这种计算方法适合于多数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许可使用费本身就是很大的,不宜在按倍数计算,要注意防止有的当事人采用倒签合同的办法骗取高额赔偿。(4)当事人双方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应予准许。(5)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于按法律规定的方法被侵权人损失额仍不能确定的,而权利人又确实因侵权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
本案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七、分支机构和承包人的民事责任
裁判理由认为,因被告豆浆晶厂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单位被告机械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机械公司以其已将豆浆晶厂发包给他人经营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一般情况下,法人的营业场所与住所是一致的,但由于业务需要,法人也可以在住所以外的地点设立营业场所,为了取得营业资格,法人的分支机构产生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包括联营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等,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也就是说,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支机构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豆浆晶厂系被告机械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领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民事责任由被告机械公司承担。
承包人的民事责任。承包经营是指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个人承包经营企业;二是合伙或者非法人组织承包经营企业;三是其他法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关系发生在企业内部,是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方式,企业不因为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就改变了企业的性质,企业承包经营者亦无需进行企业变更登记。所以,企业在承包期间对外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然是这个企业所负担的债权债务,应当由该企业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得以内部承包经营进行抗辩,拒绝承担对外债权债务。所以,机械公司(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农业机械修理制造厂)将豆浆晶厂发包给罗定谋个人经营,虽然在承包经营期间,仍然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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