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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
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1、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一般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又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组成。前序部分记载该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已有技术特征;特征部分记载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新的技术特征,即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点”。前序部分的已有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的新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把这两部分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确定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是记载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所作的进一步限定,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一般不考虑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

  覃延宁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4)组成,锁紧装置(2)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1)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5)和锁紧扣(6),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1)的隔离层(4)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3)是指依附于隔离层(4)上的涂层。

  分析该权利要求可知:其独立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4)组成,锁紧装置(2)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1)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5)和锁紧扣(6),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其中,前序部分“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说明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在申请日前已属公知技术,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特征部分记载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新的技术特征为:罩体由反射层和隔离层组成,锁紧装置由弹性罩边和锁紧扣组成。其从属权利要求为“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1)的隔离层(4)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3)是指依附于隔离层(4)上的涂层。” 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隔离层”和“反射层”做了进一步限定,即隔离层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反射层是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

  综上,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应是一种由罩体和锁紧装置构成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中,罩体由隔离层和反射层组成,锁紧装置由弹性罩边和锁紧扣组成。

  2、说明书及附图对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

  确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虽然必须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尤其当权利要求中有表述得含糊不清的技术特征时,说明书及附图能起到重要的澄清的作用。另外,通过说明书及附图还可以了解实用新型的目的和效果、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情况。

  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详细描述制造和使用发明的方法,使所属领域里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理解和掌握这个技术。专利说明书可以包括附图,附图是对专利发明的形象化描述,附图对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与专利说明书完全一致。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对必要技术特征“锁紧扣”的表述存在含糊不清之处,即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对“锁紧扣”均未作任何特征表述,让人对“锁紧扣”究竟是一个什么部件,是否与“弹性罩边”联为一体等诸多问题存在疑问。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很清晰的了解,“锁紧扣”设在座套的尾部,既不是“弹性罩边”的组成部份,也不是其延伸部分,是完全独立于“弹性罩边”的一个部件,可根据使用者的需要方便地将坐套装上或取下。在本案中,说明书及附图对侵权判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体见本文“禁止反悔”一节)。

  本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还阐明了该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目的和效果。在日常生活中,摩托车因其自身的性质需要时常置于室外,尤其在南方地区,常常受到烈日的暴晒和雨水侵蚀,摩托车坐垫很容易受损坏,不但使乘坐不便,积蓄于坐垫内的热量和水份还会给乘车人的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有人采用普通塑胶布罩于坐垫上,但由于所采用材料的反射和隔热效果差而不能达到较好的防护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又有人采用了一种固定包裹式的防护罩将坐垫包裹起来,但这种设计仅仅是保护了坐垫本身而达不到乘坐舒适和保健的效果。覃延宁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具有良好反射和隔热隔水效果且拆卸方便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我们能清楚地了解到与现有技术特征相比,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点”在于:1、罩体分为反射层和隔离层两层;2、锁紧装置由弹性罩边和锁紧扣组成。

  (二)“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1、确定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

  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后,就应解决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侵权比较方法是不正确的:一是以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二是当原被告双方均有专利权时,以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而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出发点,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比较。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海正公司就被控侵权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据此,上诉人海正公司在上诉状中将被控侵权产品的专利权利要求与覃延宁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详细对比,并以二专利之间的区别作为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理由。这种比较方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一项专利不可能对另一项专利构成侵权,只有产品或者方法才能够对专利构成侵权。覃延宁起诉海正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因为海正公司制造销售了彩云牌摩托车保健座套,而不是因为海正公司申请了彩云牌摩托车保健座套实用新型专利。本案二审法院没有受上诉人的误导,而是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和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两项必要技术特征,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2、侵权判断的标准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认为“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首先应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再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相同或等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专利侵权就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专利侵权不成立。”这一侵权判断的标准是全面覆盖原则的体现,无疑是正确的。

  在侵权判断中,应掌握“多于构成侵权,少于不构成侵权”原则,具体而言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中一项或几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3、侵权判定的方法

  在将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时,因权利要求是文字,被控侵权物是实物,二者不能直接进行比较,法院应首先将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技术特征,再用同样的方法把被控侵权物也分解成若干技术特征,然后把两者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字面侵权就不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了权利要求里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成立。这种判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方法就是特征分析法。

  本案一审法院在进行侵权判定时掌握的方法不完全正确,一是没有将专利权利要求中构成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都找出来,仅笼统地将专利权利要求分解为两个上位概念技术特征:(l)罩体主要由反射层和隔离层组成;(2)锁紧装置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如此分解得出的结论是把“弹性罩边”和“锁紧扣”两个完全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视为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没有将被控侵权产品也分解成技术特征逐一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整体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认定彩云牌座套依靠防盗绑绳形成可伸缩性罩边,并且依靠防盗绑绳使座套与摩托车座鞍形成可拆卸式配合,因此彩云牌座套的该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中的弹性罩边和锁紧扣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故两者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等同的技术特征。因而得出侵权成立的结论。二审法院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分解为六个必要技术特征:罩体、反射层、隔离层,锁紧装置,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将被控侵权产品分解为七个技术特征:罩体、罩面、侧护面、隔水边、拉绳、折边和弹力胶。再运用特征分析法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六个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七个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分析对比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锁紧装置和锁紧扣两个必要技术特征,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是正确的。

  (三)本案涉及的几个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是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最首先、最常用的原则。

  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应首先考察是否构成字面侵权,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表述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表述完全相同,如果相同,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当字面表述不完全相同时,就应考察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完全相同,即在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如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中全部得到再现则构成侵权。当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仅完全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时,也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运用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侵权判定后可知,海正公司制造销售的彩云牌摩托车保健座套的技术特征“罩体”虽然与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反射层”和“隔离层”相同,但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锁紧装置”和“锁紧扣”两个必要技术特征,应判定不构成侵权。全面覆盖原则在本案二审法院侵权判定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2、等同原则

  (1)等同原则的含义。等同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专利审判中的具体运用,是判定专利侵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无需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或积极效果的,虽然字面上看不相同,但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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