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行政执法不只维护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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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
张勤,具有核电专业博士学位背景,不久前就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现已写就数万字文稿,阐述了对知识产权各种问题的见解。记者就目前社会对专利行政执法存在一些争议的问题,采访了张勤。
对这个问题,张勤的观点是:专利行政执法并不仅仅是维护私权,也是维护公共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针对目前有些同志认为,专利权仅仅是私权,其执法是司法部门的事情,掌管公共权力的行政部门不宜介入的看法,张勤说,从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仅仅采用司法方式执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专利纠纷的调处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内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而专利维权乏力将导致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专利制度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诚信社会无法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投资环境恶化,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第二,司法执法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行政执法则可从公共利益出发,即使没有告发,也应主动查处专利侵权,以整肃国内市场,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第三,冒充专利并不侵犯私权,但却损害了公共利益。可见,专利行政执法并不仅仅是维护私权,它也是维护公共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为对司法执法的适当补充,是合乎法理的。
张勤说,加强行政执法是加强专利执法的有效措施之一。今年,各地知识产权局在专利行政执法行动中有两个突出变化:一是统一着装执法,这避免了过去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分不清的尴尬;二是为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各地多次跨地区、跨部门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应当主要集中在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充性法规上,其内容包括:
制定职务发明条例。主要是针对我国职务发明比例低的实际情况,规范界定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建立鼓励职务发明的激励措施;规范职务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法规。纯洁知识产权中介队伍,优化配置资源,规范中介行为,明确中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保护各方利益。
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有关法规。真正实现世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的国家主权、事先告知、利益分享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切实保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
他说,在国家法规出台前,应鼓励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出台在现有国家法规框架内的地方性法规,如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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