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
★★★★ |
|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
为加强公费医疗药品管理,统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的负担比例,经研究决定:
中成药需个人另负担10%;西药需个人另负担10?20%。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范围内加以调整。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退休人员负担减半。
请各区县认真落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一文由蓝之韵www.21blue.com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1]
|
| 论文(www.21blue.com)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论文: 湖北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下一篇论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标识为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生产的“银屑敌胶囊”监督销毁的通知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