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协: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需要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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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
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召开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纠纷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中国政法大学、北大医院等20多个单位的医学家、法学家、律师以及患者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人士从多个侧面对医疗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就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
医患关系宜用民事法律调整
许多与会专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患关系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横向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因此,双方应遵守《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
患者是弱者,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弱者,其弱势地位不仅表现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而且突出表现在发生医患纠纷以后,患者及其亲属的力量很难与医疗机构相抗衡。因此,为了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有向患者利益倾斜的特殊的民事法律来调整医患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许多专家认为,在目前我国尚无专门保护患者权益的法律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弱者的原则是最接近保护患者权益的原则,因此,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符合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现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的。
尽快改革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实施的,多年来对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十多年来社会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某些内容与市场经济和法制发展的现状已不相适应。该《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医疗系统内部人员构成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广大患者的不满。这种坚定模式被公众称为“暗箱”操作“。
与会专家呼吁,应对现行医患纠纷处理体制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进行改革,一是要逐渐改变用行政手段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体制,用民事法律来解决医患纠纷,二是要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构成,使之与卫生行政部门保持必要的距离,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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