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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
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险种介绍:

  适用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职员及家属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在八人(含八人)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见表1)。

  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三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任意组合的可选部分。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五档,投保人在同时投保基本部分与可选部分时,选定的可选部分档次不得高于选定的基本部分的档次。所选保障部分及档次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一般疾病住院,所有责任的等待期为30天;

  因重大疾病住院,所有责任的等待期为180天;

  因意外伤害住院,所有责任无等待期;

  连续投保亦无等待期。对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选择,保险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每保险年度最多可达365天。

  二、可选部分

  1.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即: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每保险年度最多可达180天。

  2.器官移植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3.手术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规定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手术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对下列情事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各种精神疾患;

  三、不孕不育治疗、避孕和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或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四、法定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猩红热、斑疹伤寒、狂犬病、黑热病;

  五、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

  六、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自伤、斗殴、醉酒及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世纪泰康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00年9月经保监会052000003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健康声明书和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职员及家属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在八人(含八人)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见表1)。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三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任意组合的可选部分。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五档(见表1),投保人在同时投保基本部分与可选部分时,选定的可选部分档次不得高于选定的基本部分的档次。所选保障部分及档次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一般疾病住院,所有责任的等待期为30天;因重大疾病住院,所有责任的等待期为180天;因意外伤害住院,所有责任无等待期;连续投保亦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选择,保险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每保险年度最多可达365天。

  二、可选部分1.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即: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每保险年度最多可达180天。

  2.器官移植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表2规定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器官移植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3.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者,保险人按表3规定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各种精神疾患;

  三、不孕不育治疗、避孕和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或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四、法定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猩红热、斑疹伤寒、狂犬病、黑热病;

  五、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

  六、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自伤、斗殴、醉酒及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见表4)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障内容及档次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续保时,保险人可根据社会医疗消费状况调整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交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保险人同意后,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等待期视同重新投保处理。

  第九条「受益人」

  本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天数需超过十五天时,须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三天之内给予答复。经保险人同意的,保险人方对十五天以后的保险事故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十日内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1.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除上述资料外,(1)申请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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