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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立法——评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上)           ★★★★
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立法——评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上)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5

  壹、 引言

  民法是规范私人间一般社会生活的法律,性质上是人民生活的基本法,与每个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1]因此,一个国家民法的水准也能反映该国法治发展的水准。不仅如此,因为民法也是规范财产权的基本法,财产权的规范也会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所以,民法基础理论与立法也会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

  民法基本上是规范人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和身份权,从现行民法立法体例来看,第二编是债编,第三编是物权编,而这两者是财产法的范围,所以,一般学者认为债法和物权法是财产法的两大支柱,[2],将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列为债法加以规范,债法又有通则的规定,似乎认为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许多共通之处,而且也让人以为四者的重要性似乎相同。然而,如果深入探讨规范人民日常生活的民法的规范目的与功能,则答案未必是肯定的。

  台湾民法学者的论述常常有比较法的探讨,甚至缺乏论理而仅是外国法律的仿效,常见的是德国法如何、日本法如何,而认为我国同为欧陆法系解释上亦当相同,而所谓的欧陆法有何共通之处,一般学者其实是不假思索,而在台湾各项新的立法都已参考美国法的情形下,还是有学者认为因为台湾是欧陆法国家,所以不宜采纳美国法。[3]这样的看法,究竟是一种主观的认知,还是客观事实的评论,都值得加以检验。在此次大陆民法的起草过程中,类似的争论也常出现,反映了民法学界仍为此问题所困扰。

  大陆在改革开放以后,陆陆续续制订了许多新的法律,其中民法相关单行法典(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制订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份,之前有物权法的起草,目前则以制订民法典为目标。已草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分为九编,体例与台湾现行民法有所不同,当然会有学者认为这只是标新立异,用意是要与台湾民法典有所区别,但是如果仔细思索,则也会发现此种体例,也是民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另一种选择,至于二不同基础理论体系的优劣,则有待分析检验,也是本文所试图探讨之处,除了反思台湾民法基础理论体系外,也可做为大陆民法典立法的参考。

  本文第二部份首先提出法系融合的现象,以说明现代民法国际化的趋势;第三部份检视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作为民法典立法基本架构及解释适用的依据;第四部份先叙述大陆民法草案的基本架构,作为与台湾民法典比较的基础,再分析大陆民法草案和台湾民法典的异同,以及二者所反映的民法基础理论的异同;第五部份经由分析检视提出大陆民法草案特别值得肯定的部份;第六部份则提出大陆民法草案有待斟酌的部份,作为其立法的参考;第七部份总结全文,提出本文结论。

  貳、 法系融合与现代民法

  由于人口流动率的增加和世界经济的成长,法律国际化已是非常明显的事例,有许多迹象显示英美法和欧陆法融合的趋势,包括一、美国法发展过程受大陆法的影响,二、整合欧洲私法的努力,三、欧洲继受美国法,四、东欧各国同时继受美国法和欧洲法,五、国际公约整合英美法和大陆法。[4]本部份即在强调英美法与欧陆法融合的结果,二者相同之处早已使二者区别不再明显,而现代文明国家的民法,大致上也呈现相同的面貌。

  一、英美法与欧陆法的区别

  比较法学者使用各种不同的分类标准,以区分世界上的法系,其中最成功的分类当属由Rene David 所提出的标准,他将世界上的法律分为四大法系,即英美法(Common Law)、大陆法(Civil Law)、社会主义法(Socialist Law)、和其它法(other conceptions of law)。世界上各国法律复杂性显然超过这四种类别,其它学者觉得此一分类过于简单,因而就此一分类再进行分类,可是这样的结果变得比较复杂而不易记忆,因此,这四大法系的说法乃为比较法学者所共同接受。[5]

  然而,法律制度的分类本身是方法而非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比较与了解,因此,没有一项分类方法在每一种比较法的目的上都优于其它的分类方式,例如,在比较宪法的架构上,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对比方式,显然不如联邦制和中央集权制的对比方式有用。为了比较法上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分类方式即可以共存,简单地说,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分,并非唯一的方式。[6]

  况且,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分类方式,基本上反映以私法为标准,且以欧美法律传统为中心的判断标准,与当代世界上法律的分布图已有显著的不同,因此比较法学者在斟酌最近的发展和历史的证据后,加上传统上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别已渐渐消失,藉由强调相同点而非不同点,已重新思考传统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分类法。[7]事实上,主流的比较法学者早已将西方的法律传统(Western Legal Tradition)视为同一法系。[8] 也有学者将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分视为同一法系的小分支,而将此一法系称为西方法律传统(以下称为西方法系),或依专业法而治(rule of professional law)的法系。[9]

  二、英美法与欧陆法的融合

  如前所述,传统上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别已渐渐消失,藉由强调相同点而非不同点,主流的比较法学者早已将西方的法律传统视为同一法系,以下即说明此种融合趋势的迹象。[10]

  (一)美国法发展过程受大陆法的影响

  美国各州虽然绝大多数是属于普通法(Common Law 即一般所称的英美法) 的州,但路易斯安那州因早期受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影响,而归类为大陆法系的州。属于普通法系的州也并非有统一的法律,因各州都是有最高主权的州(sovereign state),均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因此,各州法律也不完全相同。而使各州被归类为普通法的理由,是其法院仍然以判决先例(precedents)为裁判的主要依据,但并非各州无立法而必须以判例为准则,普通法的州也有立法,只是大部份是针对特定事项立法,而不像欧陆法的传统是采一般立法方式,就法律的整体为立法,事实上许多州也有完备的法典,[11]但法院宁愿舍条文而就判例为裁判依据。各州法律虽有不同,但在共同的语言、单一的市场、所用教材强调各州共通的法律原则的统一的法学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方式,使美国虽无全国性立法,也能达到法律统一和调和的目的。[12]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处于普通法各州之中,受到英美法的影响固难避免,但美国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亦融入许多原属大陆法的原则,因此,不仅路易斯安那州,美国其它各州也在融合英美法和欧陆法。[13]

  (二)整合欧洲私法的努力

  整合欧洲(包括欧盟内和欧盟外国家)私法的努力是英美法和欧陆法融合的一个显著的例子,[14]即使欧陆国家被视为属于同一法系,但是事实上各国法律也有显著不同,以对全世界欧陆法影响最大的德国和法国为例,二者法律在许多方面也有显著的区别。[15] 西欧的三大国家为英国、法国、和德国,此三大国也是法律的大国,要整合欧洲各国的法律主要即须整合此三国的法律,因此,整合欧洲私法并不限于欧陆各国法律的整合,也包括英美法和欧陆法的整合,目前已有比较法学者强烈主张制定欧洲民法典的呼声。[16]

  整合欧洲各国法律的构想,虽然一部份是受到美国整合各州法律模式的影响,也是受到「私法欧洲化」(the Europeanization of Private Law)(亦即使欧洲私法统一)[17]的想法所鼓舞,此一整合欧洲各国私法的努力,对传统上不属于欧陆法系的英国和斯堪地那维亚(Scandinavia) 法律制度的发展即产生重大影响。[18] 这意味着英美法的起源国英国已受到欧陆法重大影响,已非英美法的典型,[19] 保留英美法典型的国家是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因此,现代法律用语提到英美法或普通法(Common Law)的用语时,如未特别指明,即应指以美国法所代表的法律类型。

  (三)欧洲继受美国法[20]

  自二次大战后,美国化(Americanization)一直持续且加速的进行中,美国化程序从欧洲开始,因此,欧洲各方面均受美国影响,法律自然也不例外,以下即分别说明继受的现象、继受的内容、和未来的展望。

  1. 继受的现象

  自从二次大战后,美国化(Americanization)的过程即持续地进展,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各个角落,甚至包括共产国家,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无须进一步说明,美式英语渗透到生活中每项事物,可以作为此一发展的明证。美国风不仅影响德国人和法国人,也影响世界各地人民的日常生活,在世界许多地方英语已取得第二语言(second language)的功能,国际上自然科学的沟通都是仰赖英文,自然科学以外知识的国际化,则进行较为缓慢且其效果较不容易界定,然而,关于法律学,可以很清楚地显示:对欧洲法律或法律的认知上基本的或影响深远的变更,几乎全部来自美国的影响,至于其内容将于以下二加以说明。

  在美国法学院就读,具有与于中世纪时在意大利就读共同法(ius commune) 相当的价值和特权。在欧洲的学术界,学生赴外国留学,大部分是到美国,法学教授拥有美国学位或到美国研究或进修的人数也欲来越多。在私人公司或银行工作,一般认为美国法十分重要,而进入律师事务所受美国教育(www.21blue.com)(www.21blue.com)也被认为十分重要。可见欧洲受美国法影响是与日遽增。

  2. 继受的内容

  欧洲继受美国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三部份,即新的商事概念、新的法律概念、和理论和方法的继受。

  许多商事关系,于二次大战前在欧洲几乎无人知道,现在则传播地十分普遍,例如商业租赁、债权收取、特许权授与。这三种商业的型态,于两次世界大战间于美国法制下发展出来,二次大战后随着美国化的过程,传播到美国以外,现在几乎为全世界通用。

  新的法律概念的继受,可以欧洲各国的商事法、信托法、侵权行为法、产品责任、不当医疗行为责任、保护性立法、宪法深受美国法影响得到验证。

  理论和方法的继受上,最明显的例证就是经济学理论已被欧洲的法律人所采用,法律经济学也在欧洲逐渐普及。

  3. 未来展望

  欧洲的法律人到美国留学和研究后,在学术机构、律师事务所、银行、私人企业居于领导地位,又显示亲美国的倾向,对欧洲法将产生基础上的影响。以美国在各方面居于领导地位的情形下,继受美国法是不可抵挡的潮流,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美国法大体上的发展是伴随着后工业时代(post-industrial era)和服务业(service- dominated)为主的社会而发展出来,因为人类社会也是朝此二方向而发展,即使美国人的世纪结束了,也将不会改变进行中的美国化和继受美国法的现象。

  以上所述的发展如确实为欧洲最近的发展,则许多欧洲传统法律原则的基本概念,都有必要重新评估,以决定哪些概念应保留,哪些概念应抛弃,这对我国早期继受的欧陆法,亦具有启示的作用。[21]

  (四)东欧各国同时继受美国法和欧洲法

  最近东欧各国法制的变革,也是英美法和欧陆法融合的一大例证。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的行列,前社会主义国家正努力地塑造一个符合西方世界的标准的法律环境,而美国和欧洲的代表团都热心于成为新政府的顾问,这些代表团在协助草拟法典时,有时竞争,有时合作。例如新的爱沙尼亚(Estonia)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草案就是美国和欧洲的代表团共同合作的产物,其结果可以预见:美国法和欧洲法并存而融合于新的环境。[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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