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蓝之韵 >> 论文 >> 经济论文 >> 税收论文 >> 财税常用法规 >> 论文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友提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4〕163号)和《关于供热企业生产用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函〔2004〕2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一文由蓝之韵www.21blue.com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论文(www.21blue.com)录入:daoqiu    责任编辑:daoqiu 
  • 上一篇论文:

  • 下一篇论文: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 大连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

  •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

  •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抓紧…

  •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