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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www.21blue.com):变“弹性”为“刚性要求”           ★★★
学子论文(www.21blue.com):变“弹性”为“刚性要求”
作者:杨红 文章来源:www.21blu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7

  “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是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在各个方面逐步走向完善,转变政府职能、寻求更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构建模式的大背景下提出的。随着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们高扬“产业化不是我们的归宿,为最广大人民谋福利才是最终的归宿”的时候,“公共文化服务”理念无疑是真正契合现代民意的,与世界接轨而又符合现实国情,将是建构“服务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这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进入我国广播电视媒体领域,它会发生何种效应?产生何种效力?带之怎样的变化?

  我们已然看到,在过去的2005年,广电总局把这一年确定为“农村服务年”,旨在建立健全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即是首先从覆盖率和覆盖质量等入手,完善广播电视的接收渠道,这是一项基础性的扫盲工作。显然这只是冰山一角,尚未触及中国广电的公共文化服务进程的核心。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彻夜思考。

  体制背景

  广播电视媒体向普罗大众传播的内容中“公共文化服务”所占的比重,首要的是取决于此媒体所类属的媒介形态(或者说“运行体制”)。国有国营台?还是公共台?或者是商业台?这三种体制,也正是学术界目前较公认的三种主要媒介形态。

  而其中前两种体制下的电视或者广播机构因为或多或少肩负着某种社会责任或政治使命,比较重视社会效益,注重节目的教化功能和文化品位,与商业广播电视的注重赢利的娱乐媚俗形成对比。所以,相对而言,他们会较多地考虑播放内容中“公共文化服务”应占比重的多少。其中,特别是公共电视台,因为它的收入主要直接来源于大众,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国家部门的控制,而更不必受制于广告商,故会更重视社会效益,注重节目的教化功能和文化品位而将“公共文化服务”做得比较到位。比如:英国BBC和美国PBS。

  现状解读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传媒机构由国家建立,主要执行宣传功能,在意识形态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下运营。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商业广告的逐步开放,我国广播电视原先毋庸置疑的“国有国营”体制被撼动了。目前,学术界比较普遍地以运营的资本来源和盈利模式来作为界定某媒介运行形态的指标,换言之,虽然,我国的广播电视是国家控制的全民所有制机构,但是随着它的资本来源不再主要靠政府全额拨款,广告收入成了电台、电视台的运行支柱,在中国,几乎无一家标准意义上的国有国营电视、广播台了。除了广告的冲击,我国广播电视体制也始终处于不断地调整当中,包括已然允许资本运作、文化产业允许融资、私人资本民营资本都可以进入等等,如今已然很难界定我国的媒体形态了。当然,如若一定要定性,在目前,“国家所有”是没有问题的,但不是“国有国营”,那么,究竟是变成了“商营”还是“公共”广播电视呢?

  根据学术界诸多前辈的定义,比如:英国传播学家丹尼斯·麦奎尔就给公共广播电视归纳了七个特征:服务的普遍性、内容的多样性、编辑的独立性、社会责任至上、高质独特的文化内容、公共财政、经营的非营利性 。那么,我认为公共广播电视通常满足下列条件:①在该国的《广播电视法》或者相类似的法律保护下存在,②作为社会公共财产,③不以赢利为目的,④政府成立相关机构监督或管理,⑤不代表任何党派、政治和赢利团体利益。也就是说,至少满足独立于国家控制及经济利益这个条件(当然,公共广播电视的收入来源无外乎还是靠收视费、广告和政府拨款,只是在法律和自律下不完全听任摆布),否则就不足以称为“公共”。

  故而,我国的广电媒体并不符合公共电台、电视台的形态特质。实际上,就是一种“国有商营”的畸形体制。即:媒体的实际控制者是国家,而出资方的大头是广告背后的商家。于是,我国广电媒体就形成了长期只兼顾这双重性质对应的两种功能:意识形态导向功能和商业功能,只考虑这两大“刚性要求”,忽略公共文化需求这个所谓的“弹性要求”的局面。实际上,在我国广电媒体,公共文化服务是未成规模、游离状态和长期缺位的。

  这里还需要补充解释一下我国“公共频道”遍地开花的现象。实际上,这些“公共频道”的涵义是省、市、县三级电视播出机构公用共有的频道,它的“公共”概念是游移在我们所说的“公共广播电视”概念之外的。原因很简单,设立“公共频道”只是我国为实现基层电视播出机构的职能转变而进行的一项只停留于管理制度层面的改革,本身的性质没有发生任何改变。既有行政指令,又有政策扶持,“公共频道”已经成了我国电视版图中一个庞大的存在,但我们看到,它们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却是参差不齐、未成规模的。

  理念补位

  我国广播电视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最近二十年间发展迅猛,其中通讯技术等发送、接收硬件方面脚步最快,和西方先进国家的差距愈来愈小;政府重视视听信号普及问题,近年来,“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和“2131工程”等一系列举措,花费大量财力和人力对尚未通达或覆盖质量不佳的极少数地区进行“扫盲”,当作一项为民办实事的工程。故而,在我国广电传播媒介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空间的所谓“传播物理通道”是渐有保证了。

  那么,将“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引入我国广播电视领域,我以为其先,它是一个“新式”衡量标杆。那么,这个标杆就主要是用于考量传播内容,即:要对发展到一定阶段、已然基本成型的广播电视媒体现状进行判卷、打分,报告我国广播电视媒体中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究竟占了多少,缺了多少,症结在哪。

  其后,就该与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社会价值等(对应的是“意识形态要求”);收视率、广告投放额等(对应的是“商业需要”)一同列入广播电视改革发展考量的参照系(Reference)。通过广电领域专家、研究者的努力,将这一理念具化为保证和拓展公共文化服务一整套的硬指标,贯穿于广播电视内容的制、播、管以及运营各个环节。换言之,未来国家法律或者行业内部法规将对广播或电视频道的内容构成及其中公共文化方面服务的比重予以下线规定,将社会对媒体的公共文化要求通过法规予以保障,变“弹性”为“刚性要求”。(图示)

 


  在这方面,英国广播电视模式是可以借鉴地来比照的:通过市场规律,即:社会的供需调节来实现平衡,但需要用于保证“公共服务”的法来“矫正”市场规律的不足。英国最重要的传播机构BBC承担起的是“将英国文化的精华向全国传播,在能够收到BBC节目的地方起到启蒙、提高和教化的作用”(麦克奎恩),而政府所做的就是顺应社会前进的步伐和民意所趋,促成竞争而以“法”来规范良性竞争和保证公共服务:根据《1954年电视法》,1955年开播独立电视台(ITV),它的官方说法是作为BBC第一、第二频道的补充,实质上已经促成了竞争;1982年,第四频道(Channel 4)以资本完全由独立电视网加盟公司运作的形态诞生;1990年,新的一部广播法出台,允许更多的私营商业电视台出现;允许境外资本进入;ITV不再硬性规定提供公共服务;至少有25%的节目由独立的制作公司提供等所谓“按市场规律办事”的条目出台的同时,成立了独立电视委员会任监督角色,保证英国广播电视能够长期良性发展和稳定;成立新的公共电视台——第五频道(FIVE),促使强大竞争压力下的公共服务节目全力提升节目的品质。

  与英国比照,我们国家广播电视媒介发展的历史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其中也不乏有可借鉴之处:其一,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广播电视媒介的良性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它也应是确保我国大众对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方面需求得以满足的必由之路;其二,公共文化类节目应在形成一定规模的过程中就引进竞争机制,不仅比节目的美誉度,且也要讲收视率!不单要保证公共文化服务的“量”,更要不折不扣地保证“质”,拿出来的都是不仅知识量大、富含美好情操,而且视听觉愉悦、确实“好看”的节目,满足大众文化陶冶和享受这方面的要求。

  理论寻根

  表面而言,公共文化服务是我国在新的历史阶段提出的新理念,对于广电行业而言,是长期缺乏公共责任方面约束力的严重态势下国家使出的补位之策。事实上,它并非是“独特”的“中国情况”下的“独特”方法论,它有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事实上,不同时期世界不同国家都在寻求着提升本国媒体传播的公共质素的范式和良方;它更有其传播理念层面的渊源。丹尼斯·麦奎尔曾说:“广播电视服务于‘公共服务’的目标,特别是在文化和信息领域肩负公共责任,同时对少数的意见和利益给予特殊的照顾。” 我认为,他在这里要说明的正是广播电视应肩负的文化和信息服务这两方面的公共责任,同时也明确了照顾弱势群这一公共服务的要旨。

  在《公共广播和公共利益》一书中提出了公共传播媒体可能的三种社会角色及其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大体情况。这三种角色分别是:公共服务理念(public services approach)、商业理念(commercial approach)和公共空间理念(public sphere approach)。

  其一就是公共服务理念,如:英国执照费模式下的公共广播电视台。公共服务的“公共”一词假设了社会有不同种族和社会文化的群体,而自由经济往往不能满足所有不同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主张公共服务角度的学者于是认为:政府必须去保障多元化的社会声音(McQuail)。实际上,反映到内容播放上就是:要求以一种特别的社会责任感来保证各个层面群体对节目的接收,并获取不少于一定额的有益信息、知识及帮助;让各群体的声音与主流社会对话,并保证这些“对话”被较广泛传播。一般,政府资助模式下的公共广播电视台秉承这种理念来保证公众利益,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其二是商业理念,如:美国。有人认为,收视率高、广受欢迎的广播电视一定是满足很多公众的要求和利益的,故而,优胜劣汰运行下的商业媒体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媒介的社会角色类同于其他商业主体,完全靠市场规律掌握其举止。个人认为:第二种角色能起的公共职能是极其有限的,西方大多数商业台的现状可以佐证。

  其三是公共空间理念。在传播学中,哈贝马斯的“公共空间”概念是指: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刊等媒介等等,为大众提供讨论和争论相关公共事务的场所。那么,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是把媒体的角色定位侧重在促成群体共识上,媒介是大众参与政治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平台。事实上,这一角色下的媒介更多的是通过协调不同的利益集团而达成社会共识。

  我国广电媒体的“公共文化服务”理念接近于上述第一种媒介理念,但又有其侧重,侧重于“大文化”概念下的大众“文化空间”的保障,让广播、电视成为优质文化生产和传递的公共空间、每个社会个体获得文化滋养的重要平台。这使我想起了“经典的媒介四功能论”(Classic four functions of the media),即:监视环境、联系社会、传递社会遗产、娱乐。 我认为,广义的文化,其核心是社会文明的传承,事实上,公共文化服务即在执行“传递社会遗产”这项重要的媒介使命。

  广电媒体“公共文化服务”的补位重在广电从业者该方面认识的补位、继而相关规定甚至法律的补位,继而得以促成现有栏目的调整和大量新创节目的诞生,促成播放内容整体构成的调整,真正量化地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

  文章开头提及的“为最广大人民谋福利”的说法,其实即要注重公众利益。那么,公共文化服务理念细化为哪些标准,最符合公众利益呢?“一般认为,公众利益包含了以下原则:独立——在政治上不为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所左右;平等——实现不分等级享受同样的服务;全面——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口味的现实需求;多元——反映不同的观点、照顾少数人的兴趣;不迎合——不追求最大的受众数,不一味迎合受众。而是通过节目来培育民主精神,提高公众的文化品味。”

  根据实际,可由此生发出几个服务标准或者说工作目标来:①深植本国文化内涵,拓展全球化多元文化交流;②以“中国广播电视,什么人都照顾到”作为己任,保护弱势、边缘文化,扶持原创;③给大众更多公平参与、表达意见的空间;④为大众提供终身学习的管道;⑤最终促成更广泛和牢固的大众文化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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