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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www.21blue.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1

  从1995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到2003年4月14日财政部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修订稿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经过近10年的建设,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建设一直是世界各国独立审计事业建设的基础。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主要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的《公认审计准则(GAAS)》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制定的《国际审计准则(ISA)》。   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构成。《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也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2002年底,中注协曾就《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审计(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地注协广泛征求意见。从权威性而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属于法定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遵循,《执业规范指南》不具有强制性。   截止目前,我国已经或正在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包括《会计报表审计(第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2号)》、《审计计划(第3号)》等28个具体准则;《验资(第1号)》、《管理建议书(第2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第3号)》等8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第2号)》、《验资(第3号)》等6个《执业规范指南》。这些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性作用。   但是,随着审计业务的全球化、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也存在不断改革完善的需要。如何应对新形式,解决新问题,还需要我们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准则体系进行研究调整,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具体内容。
论文录入:chenzhiying    责任编辑:chen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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